后一頁
前一頁
回目錄
愛日〔一〕第十八


  國之所以為國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為民者,以有谷也;谷之所以丰殖者,以有〔二〕人功也;功之所以能建者,以日力也〔三〕。治國之日舒以長,故其民閒暇而力有余〔四〕;亂國之日促以短,故其民困務而力不足。
  〔一〕○鐸按:愛日者,謂愛惜日力民時也。呂氏春秋上農篇云:“敬時愛日,至老不休。”此篇名二字所本。
  〔二〕“有”字疑衍。○鐸按:本傳亦有“有”字,汪例以下句而疑衍,然轉恐是下句字脫耳。
  〔三〕后漢書張純后奮傳云:“國以民為本,民以谷為命。”崔實政論同。管子八觀篇云:“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地非民不動,民非作力毋以致財。”淮南子主術訓云:“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國之本也,國者君之本也。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時,下盡地財,中用人力。”周語云:“丰殖九藪。”
  〔四〕孟子云:“今國家閒暇。”

  所謂治國之日舒以長者,非謁羲和而令安行也〔一〕,又非能增分度〔二〕而益漏刻也〔三〕。乃君明察而百官治,下循正而得其所,則民安靜而力有余,故視日長也〔四〕。所謂亂國之日促以短者,非謁羲和而令疾驅也,又非能減分度而損漏刻也。乃君不明〔五〕則百官亂而奸宄興〔六〕,法令鬻而役賦繁,則希民困于吏政〔七〕,仕者窮于典禮〔八〕,冤民囗獄乃得直〔九〕,烈士交私乃見保〔一0〕,奸臣肆心于上〔一一〕,亂化流行于下〔一二〕,君子載質而車馳,細民怀財〔一三〕而趨走〔一四〕,故視日短也。
  〔一〕藝文類聚五十二“謁”上有“能”字,下同。山海經大荒南經:“東南海之外,甘水之閒,有羲和之國。有女子名曰羲和,方浴日于甘淵。”郭璞注:‘羲和蓋天地始生主日月者也。故啟筮曰:“空桑之蒼蒼,八极之既張,乃有夫羲和,是主日月,職出入以為晦明。”又曰:“瞻彼上天,一明一晦,有夫羲和之子,出于暘谷。故堯因此而立羲和之官,以主四時。”’楚辭离騷云:“吾令羲和弭節兮”,王逸注:“羲和,日御也。弭,按也。按節,徐步也。”“安行”亦“弭節”之意。
  〔二〕本傳注引洛書甄耀度曰:“凡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一度為千九百三十二里。日一日行一度,月一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一也。”
  〔三〕說文云:“漏,以銅受水刻節,晝夜百刻。”周禮絜壺氏鄭注:“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閒,有長短焉。太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
  〔四〕商子墾令篇云:“無宿治,則邪官不及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則農有余日。”
  〔五〕“君不明”類聚作“君暗”。
  〔六〕漢書五行志云:‘詩云:“爾德不明,以亡陪亡卿;不明爾德,以亡背亡仄。”言上不明,暗昧蔽惑,則不能知善惡,親近習,長同類。亡功者受賞,有罪者不殺,百官廢亂。’
  〔七〕說文云:“俙,訟面相是也。”徐鍇曰:“面從相質也。”“希”乃“俙”之省。○俞樾云:‘“希民”二字無義,疑當作“布衣”,以“布衣”与“仕者”對舉,猶慎微篇云:“人君聞此,可以悚●;布衣聞此,可以改容”,以“布衣”与“人君”對舉也。慎微篇又云:“由此言之,有希人君,其行一也。”汪箋云:“有希當作布衣。漢碑布作■,与希相似。”然則此篇“布”字,亦因作“■”而誤作“希”可知矣。“衣”与“民”下半亦微似。’○鐸按:俞說是。
  〔八〕“典”疑“曲”之誤。崔實政論云:“長吏或實清廉,不肯媚灶,曲禮不行于所屬,私愛無囗于囗府”,魏志荀彧傳云:“文帝曲禮事彧”是也。漢書儒林傳云:‘嚴彭祖廉直不事權貴,或說曰:“君■不修小禮曲意,亡貴人左右之助。”’“曲禮”即“小禮曲意”。按武帝紀建元元年詔曰:“河海潤千里,其令祠官修山川之祠,為歲事,曲加禮”,王莽傳云:“外交英俊,內事諸父,曲有禮意”,皆“曲禮”之證。○鐸按:汪說是也。古書典、曲二字多相亂,周語上:“瞽獻曲”,潛歎篇及史記周本紀作“獻典”,誤与此同。
  〔九〕空格程本作“就”。漢書酷吏田延年傳:‘霍將軍曰:“曉大司農通往就獄,得公議之。”’按就獄得直,吏政猶未大坏,此當為“鬻獄”。昭十四年左傳云:“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買直。鮒也鬻獄。”“鬻獄乃得直”即所謂“買直”也。○鐸按:作“鬻獄”是也。程本作“就”,音近而誤。
  〔一0〕漢書張湯傳云:“与長安富賈田甲、魚翁叔之屬交私。”元后傳:‘王鳳云:“御史大夫音謹敕,臣敢以死保之。”’○鐸按:“交私”字張湯傳兩見。
  〔一一〕昭十二年左傳云:“昔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
  〔一二〕隱五年左傳云:“亂政亟行,所以敗也。”毛詩凱風序云:“衛之淫風流行。”
  〔一三〕“財”類聚作“賄”。
  〔一四〕后漢書皇甫規傳云:“載贄馳車,怀糧步走。”○鐸按:孟子滕文公下篇:“出疆必載質。”白虎通瑞贄篇云:“贄者,質也。”

  詩云:“王事靡盬,不遑將父〔一〕。”言在古閒暇而得行孝,今迫促不得養也〔二〕。孔子稱庶則富之,既富則教之〔三〕。是故〔四〕禮義生于富足〔五〕,盜竊起于貧窮〔六〕,富足生于寬暇,〔七〕貧窮起于無日。圣人深知,力者乃民之本也,而國之基〔八〕,故務省役而為民愛日。是以堯敕羲和,欽若昊天,敬授民時〔九〕;邵伯訟不忍煩民,听斷棠下〔一0〕,能興時雍而致刑錯〔一一〕。
  〔一〕四牡。
  〔二〕漢書武帝紀建元元年詔曰:“今天下孝子順孫,愿自竭盡以承其親,外迫公事,內乏資財,是以孝心闕焉。”意与此同。○鐸按:此魯詩義,說見陳喬樅魯詩遺說考八。
  〔三〕論語。
  〔四〕“是故”舊脫,据傳補。
  〔五〕史記貨殖傳云:“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禮生于有而廢于無,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淮南子齊俗訓云:“夫民有余即讓,不足則爭。讓則禮義生,爭則暴亂起。”
  〔六〕鄧析子無厚篇云:“凡民有穿窬為盜者,有詐偽相迷者,此皆生于不足,起于貧窮。”
  〔七〕“足”舊作“貴”,据傳改。漢書郊祀志:‘公孫卿曰:“非少寬暇,神不來。”’
  〔八〕“國基”注見本政篇。○鐸按:本傳“也”字在“基”下。
  〔九〕書堯典。○鐸按:此引“人時”作“民時”,用今文。
  〔一0〕詩甘棠鄭箋云:“召伯听男女之訟,不重煩勞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听斷焉。”此“訟”上當有“決”字,史記燕世家云:“召公巡行鄉邑,有棠樹,決獄政事其下。”定九年左傳杜注:“召伯決獄于蔽芾小棠之下。”○鐸按:“訟”上疑脫“理”字,“理訟”見下文。
  〔一一〕書堯典云:“黎民于變時雍。”“刑錯”注見德化篇。

  今則不然。万官撓民〔一〕,令長自衒〔二〕,百姓廢農桑〔三〕而趨府庭者,非朝晡不得通〔四〕,非意气不得見〔五〕,訟不訟輒連月日,舉室釋作,以相瞻視,辭人之家〔六〕,輒請鄰里應對送餉,比事訖,竟亡一歲功〔七〕,則天下獨有受其饑者矣〔八〕,而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覺也。郡縣既加冤枉,州司不治,令破家活,遠詣公府〔九〕。公府不能照察真偽〔一0〕,則但欲罷之以久困之資〔一一〕,故猥說一科〔一二〕,令此注百日〔一三〕,乃為移書〔一四〕,其不滿百日,輒更造數〔一五〕,甚違邵伯訟棠之義。此所謂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雖多亦奚以為者也。
  〔一〕逸周書史記解云:“外內相閒,下撓其民。”說文云:“撓,扰也。”
  〔二〕傳作“令長以神自蓄”。按說文云:“●,行且賣也。或從玄作衒。賣,衒也。讀若育。”賣、蓄聲相近。○鐸按:本傳章怀注:“難見如神也。”難見如神,則与衒賣适相反。今按“衒”當為“眩”。眩,幻也。言令長變幻自神,以惑百姓也。楚策三:‘蘇秦曰:“謁者難得見如鬼,王難得見如天帝。”’亦此義。衒、眩古不通用,然務本篇:“衒世俗之心”,以“衒”為“眩”,是其比也。汪說失之。
  〔三〕“農”字据傳補,下文亦云:“民廢農桑而守之。”
  〔四〕“晡”舊作“餔”。按說文云:“●,旦也。餔,日加申時食也。”又申字下云:“吏以餔時听事,申旦政也。”高誘淮南子敘云:“除東郡濮陽令,以朝餔事畢之閒,乃深思先師之訓,參以經傳道家之言,比方其事,為之注解。”后漢書趙熹傳云:“朝晡入臨。”晡、餔古通用。○鐸按:“晡”即“餔”之后出改旁字。
  〔五〕漢書宣帝紀元康二年詔曰:“或擅興繇役,飾廚傳,稱過使客。”韋昭曰:“廚謂飲食,傳謂傳食。言修飾意气以稱過使而已。”后漢書仲長統傳昌言法誡篇云:“近臣外戚宦豎,請托不行,意气不滿,立能陷入于不測之禍。”獨行陸續傳云:“使者大怒,以為獄門吏卒通傳意气。”蜀志法正傳云:“以意气相致。”鄧芝傳云:“性剛簡,不飾意气。”風俗通窮通篇云:“韓演為丹陽太守,法車征。從事汝南閻符迎之于杼秋,意气過于所望。”庄子列御寇篇:“小夫之知,不离苞苴竿牘。”釋文引司馬彪注云:“竿牘,謂竹簡為書,以相問遺,修意气也。”世說紕漏篇云:‘虞嘯父為孝武侍中,帝從容問曰:“卿在門下,初不聞有所獻替。”虞家富春,近海,謂帝望其意气,對曰:“天時尚暖,■魚■●未可致,尋當有所上獻。”帝撫掌大笑。’以饋獻為意气,漢、晉人習語也。○鐸按:今謂饋物為“人情”,亦此意。
  〔六〕說文云:“辭,訟也。”
  〔七〕漢書元帝紀建昭五年詔曰:“不良之吏,覆按小罪,征召證案,興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時之作,亡終歲之功。”
  〔八〕呂氏春秋愛類篇云:“士有當年而不耕者,則天下或受其饑矣。”
  〔九〕后漢書靈帝紀光和三年章怀注:“公府,三公府也。”
  〔一0〕“照”舊作“昭”。按實邊篇、交際篇并作“照察”,今据改。楚辭九辨云:“信未達乎從容”,王逸注:“君不照察其真偽。”亦一證。管子形勢解云:“日月,昭察万物者也。天多云气,蔽蓋者眾,則日月不明。人主猶日月也。群臣多奸立私,以擁蔽主,則人主不得昭察其臣下。”“昭”亦“照”之誤,“照察”本于彼。九辨又云:“彼日月之照明兮”,王逸注:“三光照察。”詩柏舟鄭箋:“衣之不澣,則憒辱無照察。”東方之日毛傳:“人君明盛,無不照察。”禮記哀公問:“已成而明”,鄭注:“照察有功。”論衡吉驗篇:“照察明著。”皆其證也。
  〔一一〕“罷”讀為“疲”。
  〔一二〕盧學士云:‘“說”疑當作“設”。’繼培按:“設”字是也。后漢書質帝紀本初元年詔曰:“造設科條。”○鐸按:論衡正說篇:“說隱公享國五十年,將盡紀元以來邪?”孫詒讓謂“說”當為“設”,形聲相近而誤。正与此同。
  〔一三〕王先生云:‘“科令”為句。“此注百日”是“比滿百日”之誤。’○鐸按:周禮獸人疏:‘“注”猶“聚”也。’說文:“注,灌也。”廣雅釋詁三:“灌,聚也。”“注”自有滿義,不必改。“令”字屬下讀。
  〔一四〕廣韻五支“移”字注云:“官曹公府不相臨敬,則為移書,箋表之類也。”
  〔一五〕按“造數”疑當作“遭赦”。

  孔子曰:“听訟,吾猶人也〔一〕。”從此觀之,中材以上〔二〕,皆議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三〕;鄉亭部吏〔四〕,足以斷決〔五〕,使無怨言〔六〕。然所以不者,蓋有故焉。
  〔一〕并見論語。○鐸按:上用論語作結。此引論語起下。言凡人但使秉心正直,則皆可斷訟也。當分別出注,語脈始明。
  〔二〕史記魏豹彭越傳贊云:“中材以上,且羞其行。”
  〔三〕“可”字疑當在“皆”字下;或當作“耳”,帶上讀。○鐸按:前說是。“中材以上,皆可議曲直之辨,刑法之理”,与“鄉亭部吏,足以斷決,使無怨言”相對成文。
  〔四〕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周禮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斷之。”鄭司農云:“与其地部界所屬吏共听斷之。”蜡氏:“有地之官”,鄭司農云:“有地之官,有部界之吏,今時鄉亭是也。”
  〔五〕禮記月令云:“審斷決”。
  〔六〕僖廿四年左傳云:“且出怨言。”

  傳曰:“惡直丑正,實繁有徒〔一〕。”夫直者貞正而不撓志,〔二〕無恩于吏。怨家務主者〔三〕結以貨財,故鄉亭与之為排直家〔四〕,后反复時吏坐之〔五〕,故共枉之于庭〔六〕。以羸民与豪吏訟〔七〕,其勢不如也。是故縣与部并,后有反复,長吏坐之〔八〕,故舉縣排之于郡。以一人与一縣訟,其勢不如也。故郡与縣并,后有反复,太守坐之,故舉郡排之于州。以一人与一〔九〕郡訟,其〔一0〕勢不如也。故州与郡并,而不肯治,故乃遠詣公府爾。公府不能察,而苟欲以錢刀課之〔一一〕,則貧弱少貨者終無以〔一二〕曠旬滿祈〔一三〕。豪富饒錢者〔一四〕取客使往〔一五〕,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訟若此,為務助豪猾而鎮貧弱也〔一六〕,何冤之能治?
  〔一〕昭廿八年左傳,“繁”作“蕃”。○鐸按:偽古文尚書仲虺之誥:“寔繁有徒”,周書“繁”作“蕃”,古字通用。
  〔二〕晉語云:“撓志以從君。”漢書楚元王傳劉向封事云:“君子獨處守正,不撓眾枉。”按說文云:“橈,曲木。”后世“橈曲”字皆從手。○鐸按:“撓志”已見遏利篇。
  〔三〕“務”當作“賂”,昭十四年左傳云:“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買直”是也。列女傳齊威虞姬傳云:“周破胡賂執事者使竟其罪,執事者誣其辭而上之。”“主者”即“執事者”。周禮訝士鄭注:“如今郡國亦時遣主者吏詣廷尉議者”,史記呂不韋傳:“太后乃陰厚賜主腐者吏”,張丞相傳:“任敖擊傷主呂后吏”,外戚世家:“竇姬請其主遣宦者吏”,皆所謂“主者”。
  〔四〕說文云:“排,擠也。”
  〔五〕周禮鄉士:“旬而職听于朝”,鄭注:“十日乃以職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复。”方士:“書其刑殺之成与其听獄訟者”,鄭注:“但書其成与治獄之吏姓名,備反复有失實者。”○鐸按:“后”下當依下文例補“有”字。
  〔六〕傳作“廷”,謂縣廷也。史記游俠傳“縣廷”,漢書作“庭”。王先生云:‘以上下文例之,“枉”當為“排”,此“枉”字疑后人据傳改之。’
  〔七〕史記曹相國世家云:“居縣為豪吏。”
  〔八〕漢書百官公卿表云:“縣万戶以上為令,減万戶為長,皆有丞尉,是為長吏。”○鐸按:縣与部并,謂縣長吏維持鄉亭部吏原判也。本傳作“縣承吏言,故与之同”,是其義。
  〔九〕舊脫。
  〔一0〕舊脫。
  〔一一〕“錢刀”傳作“日月”。按“錢刀”字非誤。漢書薛宣傳云:“宣為相,府辭訟例不滿万錢不為移書,后皆遵用薛侯故事。”
  〔一二〕“以”舊作“已”,据傳改。
  〔一三〕王先生云:‘“祈”疑“期”之誤。’
  〔一四〕史記秦始皇紀:“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陽。”平准書云:“募豪富人,相假貸。”小爾雅廣詁云:“饒,多也。”
  〔一五〕治要載崔實政論云:“假令無奴,當复取客,客庸一月千。”○鐸按:“取客”猶今言“雇人”。
  〔一六〕說文云:“鎮,博壓也。”漢書酷吏嚴延年傳云:“其治務在摧折豪強,扶助貧弱。”此反言之。江充傳云:“交通郡國豪猾。”

  非獨鄉部辭訟也。武官斷獄,亦皆始見枉于小吏,終重冤于大臣。怨故未讎〔一〕,輒逢赦令,不得复治,正士怀冤結而不得信〔二〕,猾吏崇奸宄而不痛坐〔三〕。郡縣所以易侵小民,而天下所以多饑窮也。
  〔一〕史記蔡澤傳云:“今君之怨已讎,而德已報。”
  〔二〕“信”讀為“申”。○鐸按:述赦篇:“冤結而信理。”三式篇:“細民冤結無所控告。”詞義皆可互參。
  〔三〕漢書陳万年傳云:“豪猾吏及大姓犯法,輒論輸府。”論衡商虫篇云:“豪民猾吏。”

  除上天感動,降災傷谷,但以人功見事言之〔一〕,今自三府以下,至于縣道鄉亭〔二〕,及從事督郵〔三〕,有典之司,民廢農桑而守之,辭訟告訴〔四〕,及以官事應對吏者,一人之〔五〕,日廢十万人,人〔六〕复下計之,一人有事,二人獲餉〔七〕,是為日三十万人离其業也〔八〕。以中農率之,則是歲三百万口受其饑也〔九〕。然則盜賊何從消〔一0〕,太平何從作?
  〔一〕“除”舊作“于”,据傳改。按“但”當作“且”,本書邊議篇云:“除其仁恩,且以計利言之”,后漢書竇融傳亦云:“除言天命,且以人事論之”,皆其例也。后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五年詔曰:“久旱傷麥,秋种未下,朕甚憂之。將殘吏未胜,獄多冤結,元元愁恨,感動天气乎?”此文本之。漢書成帝紀鴻嘉四年詔曰:“一人有辜,舉家拘系,農民失業,怨恨者眾,傷害和气,水旱為災。”亦此意也。○鐸按:此言除去天災不計,但以人事言之,其禍已有如下述者。文義甚明,“但”字似不誤。
  〔二〕續漢書百官志云:“凡縣主蠻夷曰道。”
  〔三〕百官志:“諸州刺史下有從事,屬國都尉下有督郵。”
  〔四〕周禮小司徒云:“听其辭訟。”說文云:“訴,告也。或從朔、心作愬。”管子任法篇云:“告愬其主。”
  〔五〕“之”下有脫文。○鐸按:此疑本作“一人之日廢,日廢十万人”,字相重而脫。上“日”謂時日,下“日”即一日。
  〔六〕疑衍,或當作“又”。○鐸按:此“人”字涉上下文而衍。
  〔七〕王先生云:‘“獲”當是“護”,傳云:“二人經營”,亦護持之意。’繼培按:護、獲形近易誤,儀禮大射儀:“授獲者退立于西方,獲者興,共而俟。”鄭注:‘古文“獲”皆作“護”。’此其類也。
  〔八〕尉繚子將理篇論決獄云:“農無不离田業。”
  〔九〕“三百”當作“二百”。中農食七人,三十万人當食二百一十万人,云二百者,舉成數也。漢書貢禹傳云:“漢家鑄錢及諸鐵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万人以上,中農食七人,是七十万人常受其饑也。”此文本之。
  〔一0〕漢書嚴安傳云:“盜賊銷則刑罰少。”“消”与“銷”同。

  孝明皇帝嘗問:“今旦何得無上書者?”左右對曰:“反支故。〔一〕”帝曰:“民既廢農遠來詣闕,而复使避反支,是則又奪其日而冤之也。”乃敕公車受章,無避反支〔二〕。上明圣主〔三〕為民愛日如此,而有司輕奪民時如彼〔四〕,蓋所謂有君無臣〔五〕,有主無佐〔六〕,元首聰明,股肱怠惰者也〔七〕。詩曰〔八〕:“國既卒斬,何用不監〔九〕!”傷三公居人尊位,食人重祿,而曾不肯察民之盡瘁也〔一0〕。
  〔一〕本傳注云:“凡反支日,用月朔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巳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見陰陽書也。”
  〔二〕續漢書百官志:“公車司馬令屬衛尉,掌吏民上章。”
  〔三〕當作“上圣明主”。
  〔四〕孟子云:“彼奪其民時,使不得耕耨。”漢舊儀云:‘郡國守丞長史上計事竟,君侯出坐庭上,親問百姓所疾苦。計室掾史一人大音者讀敕畢,遣。敕曰:“詔書數下,禁吏無苛暴。丞史歸告二千石,順民所疾苦,急去殘賊,審擇良吏,無任苛刻,治獄決訟,務得其中。明詔憂百姓困于衣食,二千石帥勸農桑,思稱厚恩,有以賑贍之,無煩扰,奪民時。”’
  〔五〕“有君無臣”,僖二年公羊傳文。
  〔六〕按漢書晁錯傳錯對策云:“臣聞五帝其臣莫能及,則自親之。三王臣主俱賢,則共憂之。五伯不及其臣,則任使之。今執事之臣,莫能望陛下清光,譬之猶五帝之佐也。”“有主無佐”蓋即本于彼。
  〔七〕書皋陶謨。
  〔八〕“曰”何本作“云”。
  〔九〕節南山。
  〔一0〕○鐸按:小雅節南山之詩,本書引者凡四:此篇及賢難篇“國既卒斬”二語一也;志氏姓篇“尹氏大師”二語二也;敘錄“卒勞百姓”三也;三式篇“四牡項領”二語四也。其用“項領”之義本魯詩,則此亦魯詩說也。又“盡瘁”即“憔悴”。詩小雅北山:“或盡瘁事國”,昭七年左傳作“憔悴”。周禮小司寇:“議勤之辟”,鄭注:“謂憔悴以事國。”賈疏引詩同。經義述聞卷六王引之云:‘蓋毛詩之“盡悴”,三家詩有作“憔悴”者,故鄭、賈皆用之為說。“憔悴”二字平列,“盡瘁”二字亦平列,非謂盡其瘁也。盡瘁,雙聲也;憔悴,亦雙聲也。’此文“盡瘁”二字或后人据毛詩改之。

  孔子病夫“未之得也,患不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者〔一〕。今公卿始起州郡而致宰相〔二〕,此其聰明智慮〔三〕,未必闇也,患其苟先私計而后公義爾〔四〕。詩云:“莫肯念亂,誰無父母〔五〕!”今民力不暇,谷何以生?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六〕?嗟哉,可無思乎!
  〔一〕論語。“患不得之”今作“患得之”。按荀子子道篇:‘孔子曰:“小人者,其未得也,則憂不得;既已得之,又恐失之。”’說苑雜言篇同,論語古本亦當有“不”字。漢書朱云傳云:‘今朝廷大臣,上不能匡主,下亡以益民,皆尸位素餐,孔子所謂“鄙夫不可与事君”,“苟患失之,亡所不至”者也。’○鐸按:“患得之”,宋沈作■寓簡亦謂當作“患不得之”。雖所据者不過韓愈王承福傳,然亦足證唐人所見論語有如此作者。焦循、劉寶楠二家并申何晏“患得之,患不能得之”之注,謂古人語急,“得”猶“不得”。說殆不然。
  〔二〕漢書朱博傳云:“漢家至德溥大,宇內万里,立置郡縣,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國,吏民安宁。故事,居部九歲,舉為守相,其有异材功效著者,輒登擢。”又云:“故事,選郡國守相高第為中二千石,選中二千石為御史大夫,任職者為丞相。”
  〔三〕韓非子難三云:“恃盡聰明勞智慮。”
  〔四〕漢書鮑宣傳云:“群臣幸得居尊官,食重祿,豈有肯加惻隱于細民,助陛下流教化者耶?志但在營私家,稱賓客,為奸利而已。”說苑臣術篇云:“安官貪祿,營于私家,不務公事,怀其智,藏其能,容容乎与世沈浮上下,左右觀望。如此者,具臣也。”
  〔五〕沔水。○鐸按:釋難篇亦引,說詳彼。
  〔六〕論語。○鐸按:此論語顏淵篇有若答魯哀公語,与說苑政理篇載孔子語“未見子富而父母貧”意同。

后一頁
前一頁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