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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維持寫家們的生活


  怎樣保障寫家生活這個問題,在今天,還大不易談。因為社會上對這問題還沒有多少准備;一旦提將出來,就難免不發生誤會。所以,我用了“維持”兩個字,先解釋一下。
  所謂保障,必有法令的根据。假若我們已有了一部相當詳密的出版法,能使寫家們按照法規去索取應得的酬報,那么寫家們就用不著向社會上饒舌,因為法律已給了他們保障。可是,我們現在還沒有這么相當詳密的一部出版法。所以寫家們便沒法向書商們据理交涉,只好人家說怎樣就怎樣了。請求政府修正出版法自是正當而切要之舉。但法章的重修另定是需要時間的;快餓死的人是等不了先改良稻种再吃飯的!
  快餓死?至于那么嚴重?啊,的确是那么嚴重;不然,我們就還不愿說話。以我個人說,自七七事變以后,十分之九的版稅是停止發給了,稿費由八元落至五元,甚至于二元,一千字。生活程度呢?先不說別的,只說我天天必用的毛筆已由一角五漲到五角一只。二元千字的報酬,除去紙筆的成本而外,不夠吃一頓飯的;更不用提還有少于二元千字的時候。因此,我們所謂保障寫家生活,決不含有其他的意思,而是直截了當的要求吃飽,吃飽才能寫作!
  你們不會改行嗎?是的,我們可以改行,而且有已經改行的。可是我們沒有一手畫方、一手畫圓的本領,不能一面去抬轎子,一面還寫文章。同時,抗戰宣傳,責在吾党,在精神食糧普遍饑荒的今日,我們實在不甘心丟下筆,去抬轎子!我們這里所謂的寫家生活,就是使寫家能生活得下去,還能繼續供給社會以文藝作品,不是只擔個寫家的虛名,而事實上以賣瓜子為業。寫作能成為職業,才能有職業的寫家;職業的寫家增多,精神食糧才可丰收。可怜,整個的文藝界已沒有多少可稱為職業寫家的了;饑餓是不會支持文藝熱心的!寫家們,說來好象是廢話,也有父母妻子,也有時候生災鬧病,并不是金身的羅漢,既無家庭之累,又無生病之慮。為了家庭,為了生命,他們不能不含著淚去另尋生活;寫家無罪,罪在制造精神食糧的得不到物質食糧。
  還有,較長的作品是需要較長的時間的。今天,大家都在喊,缺乏劇本啊,沒有長篇小說啊!可是作家的酬報既低,低得不能吃飽,他怎能去用半年或八個月的工夫寫一部作品呢?他能活八個月才能關上門寫八個月的文章。否則他只好把文藝凌遲,今日賣二千字,明天賣八百字,從手到口的對付著活下去。若說,干脆以文藝為副業,而另打吃飯的主意,那就等于說种地的可以不拿鋤而收獲。文藝并不是打打台球洗洗澡那類的事儿。
  以上的一點解釋,第一是說明了作家們應享的利益,并沒有法律上的保障,所以因生活的困難,不能不向社會上申訴。第二是作家中已有因窮困而另謀出路的,作了別的就沒法再盡力于撰著;假若大家還不想辦法,勢必至作家越來越少,精神食糧的供給也就越來越困難。第三是社會上切莫以為一天掙八角錢就足夠作家喝粥的,有了粥喝就應當埋頭苦干;要知道作家也有父母妻子,也有時候和旁人一樣的鬧病。最后,而是最要緊,是作家今日的要求,還不是保障,而是維持;只要能維持生活,大家就必能体諒時艱,盡力于抗戰宣傳工作。作家們不是不會去干別的,不是不知道干別的能使生活更舒适一點,所以不愿意拋棄了這勞力大而酬報少的工作者,純出于他們曉得文字的力量在抗戰中有多么大,而不肯輕易的离開崗位。假若作家很容易補充,今日走了一批,明日就能補上一軍,那么他們也就可以放心改業,讓人家來換班;但是,事實上,一年半載中未必有一位新作家出現,舊的走開,新的未到,文藝便得脫節!
  我再說一遍:今日作家所要求的是怎樣維持生活。正如同物价高漲,車夫轎夫工人仆役便也增高工資一樣,順著這個意思,我想出几條辦法:(一)提高稿費:在戰前,我自己能賣到十元或八元一千字;自從流亡出來,最高的——也是偶爾的——得到五元千字,最低的是八角;平均來說,是二元至三元千字。一天,我最多能寫散文兩千字,若是寫詩歌便只能得二三百字。假定我能每天必寫——事實上決辦不到——就按每千字三元說,一個月的收入不過一百元。我須住房、吃飯、喝茶、買紙筆,還得給家中寄生活費!我有八十四的老母与不到三歲的弱女!我沒法活下去!且不管我有什么成就,我十几年的心血是花在文藝上卻一點也不假。也許是靠著面子吧,我還能拿到三、二元千字;我的朋友中就真有干一個月而拿不到三十元的!寫詩的朋友們就更苦,詩是不容易作的,即使是十行八行,也許想兩天而難滿意;費兩天的工夫,按現在的市价,他只能得兩三毛錢!一首歌,能從塞北唱到珠江,在每個抗戰軍人的口上,而寫那首歌的人哪,只得了兩毛錢!再來一首歌吧;啊,万難了,那寫歌的人已餓死了!
  公公道道的,我們要求至低的散文稿費須是五元千字,韻文是兩毛錢一行。我說,公公道道的,就是說作家們并不要求起居舒适,只能維持生活。我們有良心,我們也希望別人公平。現在,有的地方只算字,把標點除外,難道標點就不用心思嗎?有的地方只算本文,不算標題,不算引言;標題難道是不必要的?難道是可以隨便安上去的?即使是隨便安上去的,就忍心的非把那几個字除去才算价嗎?這類的事實還很多,我不愿再多舉,我只求大家公道一些——顯然的,不算標點与標題這類事是太不公道!
  (二)恢复版稅与确定版稅,有些書局雖還賣書而停止了版稅。有些書局在抗戰后,把版稅成數減低。我們要求恢复版稅,并确定版稅的成數。在戰前,一般的是初版給百分之十五,二版以后給百分之二十;起碼,這個成例不能破坏。現在,書价增高,而版稅仍按原价發給;可是書价減落的時候,版稅又照著減低的算帳,不公平還有個限度沒有呢?
  (三)一二兩項,据我想,決非所望過奢。可是作家自己沒法向別人交涉,因為沒有法令可根据。出版法的修正是必要的,但為了救急,應由政府与出版家和寫家們妥商辦法,一致遵守——有了這臨時的辦法,或者到修正出版法的時候也就容易找到事實的根据了。
  (四)文藝貸金:有不少文藝工作者,已在前方或后方搜集了抗戰与建設的材料,想把它們寫出來。可是,正如前面提過的,他們需要較長的時間,而自己的肚子与一家大小不能長期絕食。假若政府能有一筆貨金,按照寫家——詩人、小說家由文藝協會,戲劇家由戲劇協會,證明——的所需,貸以款項,然后再由版稅及稿費中償還。有了這個辦法,寫家們才可以有計划的,安心的創作,否則始終是給報屁股赶活,把文藝全零賣賤售出去。
  (五)救濟金:文藝協會應設法籌得一筆錢,專作為救濟寫家之用。有的寫家生病,一家斷炊;有的寫家死亡,全家也得跟著餓死;有的寫家自前線或淪陷區域逃來,無衣無食;有的寫家慘遭不幸,家破人亡;這些,都應當救濟,而文協無錢,愛莫能助。文協應馬上設法,限期得到這些款子,由理事會保管支配。
  寫家的生活能維持,抗戰文藝便有了著落。抗戰文藝怎樣的增高了抗戰力量,誰都知道,用不著再說。我自己是個職業的文藝工作者,我知道我作了什么,也知道我所受的痛苦。同時,我知道假若我的待遇与酬報還沒有改善的辦法,我只好去另找活路。不用希望我改了行,還能以文藝為副業;我不能給人修腳,又帶剃頭!我所提的辦法也許有欠詳密妥當,我不過是希望具体一點的提出,好使討論与實施的距离更接近一些。
  載一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新加坡《星洲日報》“晨星”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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