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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從中世紀到十八世紀的法國女人


  女人處境的演變不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在大入侵發生時,整個文明再度受到怀疑。羅馬法本身也受到基督教這一新的觀念形態的影響,而在以后的几個世紀,蠻族成功地推行了自己的法律。于是經濟的、社會的和政治的形勢發生了逆轉:女人的處境也受到了沖擊。
  基督教的觀念形態對壓迫女人起了不小的作用。無疑,在福音中有一縷上帝之愛的清香,它就像飄到麻瘋病人的身上一樣,也飄到了女人的身上。的确,是賤民、奴隸和女人在非常熱情地堅持著新法律。在基督教早期,女人服從教會的管束,那時她們比較受到尊重。她們和男人都被證明是殉道者。但在做禮拜的時候,她們卻只能坐在不顯眼的地方,“女執事”有權過問的只是關心病人和幫助窮人之類的世俗事務。即使認為婚姻是一种要求相互忠誠的制度,似乎也很明顯,妻子要完全服從她的丈夫,這通過圣·保羅(St.Paul),通過猶太傳統即野蠻的反女權觀念被肯定了下來。
  圣·保羅告誡女人不要拋頭露面,要處處小心謹慎。他把女人從屬于男人,建立在舊約和新約全書的根据之上。“因為,男人不屬于女人,但女人卻屬于男人;沒有一個男人是為女人創造的,但創造女人卻是為了男人。”另一處說:“丈夫是妻子的統領,這甚至和基督是基督徒的統領一樣……所以,就像基督徒要服從基督那樣,讓妻子也完全服從她們自己的丈夫吧。”在譴責肉体的宗教里,女人也成了有极大誘惑力的魔鬼。德爾圖良(Tertullian)寫道:“女人啊,你是魔鬼的大門,你把連魔鬼也不敢直接攻擊的人引入歧途。上帝之子不得不死是你的罪過;你要永遠舉哀,永遠衣衫襤褸。”圣·安布羅斯說:“是夏娃把亞當,而不是亞當把夏娃引向罪孽的,女人把她所引向罪孽的男人認做丈夫是公平合理的。”圣·約翰·克里索斯托說:“在一切野獸中,沒有一种像女人那樣害人。”4世紀在制定教會法時,婚姻被看做是對人的脆弱性的讓步,是和基督教的完美不相容的。圣帕羅姆寫道:“讓我們手握利斧徹底砍掉婚姻這棵無果之樹吧。”從強行推行教士獨身制的格利高里六世時代起,女人的危險特性就受到更加嚴厲的強調:神父們全都宣布她的本性是下賤的、邪惡的。圣·托馬斯忠于這种傳統,稱女人僅僅是一個“偶然的”、不完整的人,一种有缺陷的人。他寫道:“男人在女人之上,就和基督在男人之上一樣。女人要在男人支配下生活,這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變的,她無權离開她的丈夫。”而且,教會法還除了嫁妝模式不承認其他任何婚姻制度,這使得女人在法律上處于無行為能力和無權的地位。不僅男性職業對她仍是封閉的,還不許她出庭作證,不承認她的證言具有法律效力。帝王們在某种程度上受著神父的影響。直上丁尼的立法雖然尊重做妻子和做母親的女人,但認為她從屬于這些功能。她完全是由于在家中的處境,而不是由于她的性別,才在法律上處于無行為能力的地位。离婚受到禁止,結婚要舉行公開儀式。對于子女,母親有和父親相等的權威,她和子女一樣也有繼承權。若丈夫死了,她就成為他們的合法監護人。由于元老院對維里安法的修改,女人今后可以基于第三者的利益訂立契約,但不能為丈夫訂立契約。她的嫁妝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子女的世襲財產,不許她進行處置。
  在蠻族占領的疆域,這些法律和日耳曼的傳統交融在一起。日耳曼人平時沒有首領,家庭是獨立的社會,女人在家完全受男性的支配,不過她受到尊重,有某些權利。婚姻是一夫一妻制,通奸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如塔西倫所說,戰時妻子隨丈夫一起出征,与他同生共死。女人的劣等性是身体柔弱而不是心理弱點造成的。從可以當家司那時起,女人就可能受到优于男人的教育。
  這些傳統一直延續到中世紀,女人處于絕對依附于父親和丈夫的地位。法蘭克人沒有保持日耳曼人的貞治觀:他們所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女人結婚無須經她本人同意,丈夫可以隨意將她拋棄,他把她當做一個仆人對待。法律給她以有力的保護,使她免受傷害和凌辱,但只是把她看成男人的財產和子女的母親。隨著國家的強盛,也發生了羅馬那樣的變化:監護制度變成了社會托管制度,這种制度對女人進行保護,但仍使他處于受奴役的地位。
  當封建主義從中世紀早期動蕩中出現時,女人的地位是變幻莫測的。封建主義在主權与財產之間,在公權、私權与強權之間引起了權威上的混亂。這是該制度下女人的地位上升和下降交替出現的原因。最初,她由于沒有政治權力而不具有私權,而這又是因為,直到11世紀社會秩序還只是以強權為基礎,采邑是軍隊所控制的財產,是一种女人無法行使的權力。后來,女人在無男性繼承人時也可以有繼承權,但她的丈夫是監護人,由他行使對來邑及其收入的支配權。她是采邑的一部分,根本沒有行動的自主權。
  和羅馬氏族時期一樣,領地不再是家庭財產:它屬于領主,女人也屬于領主。領主為她選擇丈夫,她的子女与其說留于丈夫,不如說屬于領主,而丈夫注定要變成負責保護領主財產的家仆。于是通過丈夫強加于她的“保護”,地變成領地的奴隸以及這塊領地主人的奴隸:她的命運比任何時期都艱難。一個女性繼承人——其含義等于土地和一個城堡。她在12歲或更小時,就可能嫁給某個男爵。但結婚次數多意味著得到的財產多,所以婚姻屢屢被教會虛偽地解除。其借口很容易從不許親戚之間通婚的慣例中找到。即便親等很遠,不一定有血緣關系,情況也是如此。在11世紀,許多女人就是這樣被遺棄了四五次。
  女人若成為寡婦,就應當馬上找一個新主人。我們在《賦功歌》里看到,复勒馬涅和他的男爵的一群寡婦全都結了婚,這位男爵在西班牙被殺死。許多史詩都談到國王或男爵把女孩子或寡婦殘忍地賣掉。妻子們常常挨打受罰,被拽著頭發拖來搶去。騎士對女人摸不關心,他覺得他的馬要有价值得多。《賦功歌》里的年輕女人總是在求愛,但她們一結婚就要恪守單方面的忠誠。培養女孩子的方式很粗陋,她們干粗活儿,既不端庄也沒有受到多少教育。她們長大時要出去打獵,要到很遠的地方去朝圣,主人外出時她們還要守護他的采邑。這些城堡里的女人,有些和男人一樣貪婪、背信棄義、野蠻專橫。有關她們的可怖故事一直流傳到今天。但這一切都是例外。通常城堡里的女人用組織、祈禱、服侍丈夫以及在极度無聊中打發時光。
  12世紀在法國南部出現的“騎士愛”,可能對女人命運有所改善,不論它是來自貴婦与年輕男仆的私通,還是來自對圣母瑪麗亞的迷信或對上帝的一般之愛。情婦求愛是否确實存在令人怀疑,但教會把對救世主母親的迷信,提到极高的程度,以至我們可以說上帝在七世紀變成了女人,這些卻是毫無疑義的。貴婦的閒暇生活,使她們有可能進行社交,變得溫文爾雅,為炫耀而寫作詩歌。有學識的女人,如阿奎丹的愛麗娜(Elen Of Aopindne)和那瓦爾的布蘭契(Bbohe of Navare),她們都贊助詩人,而文化的普遍繁榮使女人贏得了新的威望。騎士愛常被看做是柏拉圖式的,但實際上封建的丈夫是些監護人和暴君,妻子則在追求婚外的情人。騎士愛是對野蠻的、正式的社會習俗的補償。如恩格斯所說:“現代意義上的愛情關系,在古代只是在社會以外才有,中世紀是從具有性愛萌芽的古代世界停止的時候開始的,即是從通奸開始的。”只要婚姻制度還存在,這的确是愛情會采取的形式。
  但是,既不是由于騎士愛,也不是由于宗教或詩歌,而完全是由于其他原因女人才在封建制度走向滅亡時能夠擁有某种优勢。隨著王權的加強,封建領主失去了許多權威,包括對仆人婚姻的決定權以及對他所監護的財產的使用權。采邑奉獻給君主的不是兵役而是金錢,于是它變成了純粹的世襲財產,不再存在應當不平等地對待兩性的任何理由。在法國,未婚女人或寡婦擁有男人的一切權利。作為采邑的擁有者,她行使審判權,她簽訂條約,頒布法令。她甚至扮演軍事角色,去指揮軍隊,參加戰斗:在冉·達克(L肌offor)以前就有過女兵,所以這位圣女5!起的惊歎不會使人BI產生反感。
  可是,聯合起來反對女人獨立的因素也很多,這些因素不會立刻就被徹底消除掉。身体柔弱不再有考慮的必要,但就已婚女人而言,從屬關系仍對社會有益。所以夫權在封建制度滅亡后依然存在。今天我們還會看到有這种矛盾存在:最徹底地結合于社會的女人,所擁有的特權反而最少。文官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和軍事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如出一轍:丈夫仍然是妻子的監護人。資產階級在興起時也在遵循這些法律,女孩子和寡婦擁有男人的權利。但已婚女人卻是一個受監護的未成年老,地挨打受罵,她的品行受到嚴密監視,她的財產被任意挪用。在貴族和資產階級當中,財產利益需要有一個單身者來負責管理。這可能是一個單身女人,于是她的能力得到了承認。但從封建時代至今,已婚女人卻被蓄意當成私有財產的犧牲品。丈夫越富有,妻子就越依附;他在社會和經濟上越有權勢,就越能權威地扮演家長角色。相反,共同的貧困卻讓婚姻關系變成一种互惠的關系。不論是封建制度還是教會,都沒有使女人贏得自由。從父權家庭到真正的婚姻家庭的轉變,宁可說是出現在擺脫農奴制的過程中。農奴和他的妻子一無所有。他們擁有房屋和家具的使用權,但由于沒有財產,男人沒有任何想主宰妻子的理由。相反,共同的利益使他們融為一体,妻子上升到伴侶的地位。農奴制被廢除時,貧困依然存在。在小規模的農村公社,在工人當中,夫妻的生活基礎是平等的。女人在自由的勞動中取得了真正的自主權,因為她所扮演的角色對經濟和社會的确是重要的。中世紀的喜劇和寓言反映了一個由工人、商販和農民所組成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丈夫除有力气毆打妻子以外,沒有任何优越于她的地方。但妻子用計謀去抗衡暴力,因而夫妻的生活是平等的。与此同時,富有的女人卻以屈從為她的懶惰付出了代价。
  女人在中世紀仍保留了一些特權,但延續于整個舊制度中的法律,到16世紀已被編纂成法典。于是封建的社會習俗產生了,女人失去了一切保護,無法抵御男人想把她束縛在家里的愿望。法典拒絕給予她接近“男性”地位的權利,完全剝奪了她的公民資格,使她未婚時受父親的監護。若后來沒有結婚,父親就會把她送進修女院;若結婚,她、她的財產和子女就會完全被置于丈夫的權威之下。丈夫被認為應當對她的債務和品行負責,她和政府當局及外人几乎沒有直接關系。她在勞動和做母親時,更像是一個仆人而不是一個伙伴:她所做的東西、所創造的价值和人,都不是她自己的財富,而是屬于家庭,因而屬于做家長的男人。在其他國家,女人的處境也好不到哪里:她全無政治權利,社會習俗是嚴厲的。所有的歐洲法典,都是以教會法、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對女人都是不利的。各國都存在著私有制和家庭,都根据這些制度來進行調節。
  在所有這些國家,“正派女人”受家庭奴役的結果之一是娼妓的存在。妓女被虛偽地保持在社會邊緣,在社會上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基督教對妓女极其蔑視,卻承認她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邪惡。圣·奧古斯丁和圣·托馬斯都斷言,壓制娼妓將意味著社會因墮落而崩潰:“妓女之于城市的作用,有如陰溝之于宮殿的作用。”在中世紀早期,社會習俗十分放蕩,几乎不需要妓女存在,但是當資產者的家庭确立起來、嚴格的一夫一妻成為通則時,男人不得不到家外去尋歡作樂。
  查理吳大帝反對娼妓的努力,以及后來法國的查理四世和18世紀奧地利的瑪麗亞·特萊西為禁娼所作出的努力,都同樣是失敗的。社會組織使娼妓變得不可缺少。正如叔本華(勤b怵油則以閃爍其辭地指出的:“妓女是人類放在一夫一妻制圣壇上的祭品。”歐洲道德史學家菜基(b均產也提出了同樣的想法,只是方式有所不同:“妓女作為墮落的最高類型,是貞操的最偉大的監護者。”猶太人的高利貸活動和妓女的婚外性行為,同樣受到社會和國家的譴責,但社會不得不和金融投机及婚外愛共處。所以,社會把這些職能指派給被隔离在猶太區的或其他隔离區的殘民等級去履行。和猶太人一樣,妓女也必須在衣服上標有鮮明標志,因而無法防備警察;對于她們大多數人來說,生活是艱難的。但也有不少妓女是自由的,有的人甚至生活得很优裕。和希腊高級妓女時期一樣,同“正派女人”的生活相比,風流奢侈的生活給女性的個人主義提供了更多的机會。
  在法國,單身女人有著特殊的地位,她的獨立性和妻子所受的束縛形成了十分鮮明的對比,她是一個引人注目的人物。但社會習俗卻剝奪了法律賦予她的一切權利。她具有所有的公民權——但這些權利卻是抽象的、空洞的;她沒有經濟自主性,也沒有社會尊嚴。老處女往往在父親家庭的庇護下度過一生,或者在修女院和其他老處女相依為命。她除了不服從和罪孽,几乎不知道還有其他形式的自由——這和衰落時期的羅馬女人只能通過墮落贏得自由一樣。消极性仍然是女人的命運,她們獲得的行動自主權依舊是消极的。
  在這种情況下,一個女人可以有所作為,或者可以完全感覺到自己的存在,顯然十分少見。在工人階級當中,經濟壓迫固然取消了兩性不平等,卻也剝奪了個人的一切机會。在貴族和資產階級當中,女性照樣受欺侮:她們只不過是在過一种寄生的生活。她受的教育很少,只是在例外的情況下,她才可以設想并實施具体的設計。女王和女攝政王們有這种難得的快活:她們的君權使她們上升到她們的性別之上。在法國,撒利法(the Saliclaw)不准許女人繼承王位,但她們在夫君身邊或在夫君死后,有時卻起著重要作用,如圣·克洛蒂爾達、圣·拉德貢德和卡斯蒂利的布蘭契(Blanche of Castille)便是如此。修女院的生活可以讓女人獨立于男人:有些女修道院長握有很大的權力。埃洛伊絲在做女修道院長時贏得的名聲,同她的愛情所贏得的名聲一樣大。女性靈魂從受制于上帝的神秘關系中,得到了男性靈魂所具有的一切靈感和力量。社會所給予的尊重,使得她們可以完成艱難的事業。冉·達克的冒險具有神秘的天分,但不過是短暫的越軌行為。然而錫耶那的圣·卡特琳(St.Catherine of Siena)的經歷卻有著深刻的含義。她在十分平凡的生活中,靠積极的慈善活動,靠證明她過著緊張精神生活的想像,在錫耶那獲得了巨大的聲望。于是她得到了成功所需要的權威,而女人通常不會具備這种權威。在規勸死刑犯時,在把迷途者帶回來時,在減輕家庭同城市之間的怨恨時,人們都求助于她的影響。她有社會的支持,而社會又是靠她才認識到自身存在的,所以她能夠完成進行調解的使命。她一個城市一個城市地鼓吹服從教皇,她同主教和統治者們保持著廣泛聯系,最后被佛羅倫薩選為使節,到阿維尼翁去尋找教皇。女王們靠神權,圣女們靠令人眼花繚亂的美德,的确贏得了社會的支持,從而她們可以和男人平等地行動。相比之下,社會卻僅僅要求其他女人保持端庄与沉默。
  總之,在中世紀男人對女人持有相當不利的見解。艷詩作品無疑在贊美愛情,《快樂的羅馬人》慫恿年輕人終身服侍貴婦人。但和這种(由抒情詩產生的)文學相反,表現資產階級靈感的作品,卻在惡毒地攻擊女人:寓言、喜劇和敘事短詩指責她們懶惰、嬌气、淫蕩。女人的最凶惡的敵人是教士,他們把責任推給婚姻。教會將婚姻奉為神圣,卻又不允許基督教的精英們結婚:這种矛盾源于“有關女人的爭論”。教士撰文對女人的缺點和男人在婚姻中受的折磨表示“悲痛”,并且熱嘲冷諷,而他們的反對者則想證明女人的优越性。這場爭論在整個15世紀都在持續,直到克里斯蒂娜·德·皮桑(Christine de Ihaan)在《愛上帝之書簡》對教士進行了猛烈抨擊,我們才第一次看到女人為捍衛女性拿起筆來。后來她堅持認為,假如小女孩受到良好的教育,她們就會和男孩子一樣很好地“領悟藝術和科學的一切奧妙”。實際上,這場爭論只是間接涉及到女人。沒有人想到要讓女人扮演有別于目前的社會角色。倒不如說這是一個把教士生活和婚姻狀態進行對比的問題,就是說,這是一個由教會對婚姻的曖昧態度所引起的男性問題。這場沖突由于路德不同意教士獨身制而獲得解決。女人的處境沒有受這場論戰的影響;這場“爭論”是一個反映社會態度而不是改變社會態度的次要現象。
  從15世紀初到19世紀,女人的法律地位几乎沒有什么變化,但她在特權階級的實際處境的确在改善。意大利的文藝复興時代是一個個人主義的時代,它有利于強者的顯露,對性別則漠不關心。女人成為權傾一時的君主,戰士和將領,藝術家,作家和音樂家。這些著名女人,大多數都是高級妓女;她們在精神、生活方式和財源上都是自由的,她們的罪過和放蕩都具有傳奇色彩。這种放蕩在以后的几個世紀一直是這些有地位的或幸運的女人的特征,她們都能逃脫當時普通道德的嚴厲約束。除了表明女人在環境有利時可以取得成就的女王和王后——卡特琳·德·美第奇(Chatherine de Mwhci)個伊麗莎白和伊薩貝拉(bolla),以及泰麗莎(Thrm)、卡特琳這些圣女,女人几乎沒有取得積极的成就,因為她們在16世紀基本得不到教育以及其他的有利條件。
  17世紀,有閒的女人致力于藝術和文學,在上層社會的文化沙龍扮演著重要角色。在法國,德·藍布埃夫人、德·塞維涅夫人及其他女人名聲顯赫。在別的地方,克里斯蒂娜王后、德·舒爾曼小姐(Mile de Schurman)及其他女人也受到類似的推崇。通過這种能力和威望,有地位或有名聲的女人開始滲入男人的世界,終于通過德·曼特依夫人(Mille de MaintenO)證明,一個机敏的女人,在幕后可以對國事發揮何等重要的作用。有些人擺脫資產階級的束縛是為了揚名于世,于是出現了當時還不為人知的另一种女人——女演員。1545年在舞台上第一次出現了女人。就是在17世紀初,大多數女演員也都還是男演員的妻子;但后來,和在私生活上一樣,她們在職業上也是獨立的。高級妓女在尼依·德·朗克洛身上得到了最完美的体現。她擁有當時一個女人可能擁有的最大限度的獨立与自由。
  到了18世紀,女人的自由在繼續擴大。當時的社會習俗仍很嚴厲:少女只能受到很低的教育;把她嫁出或送進修女院用不著和她本人商量。正在興起的中產階級把嚴格的道德規范強加于妻子。但這個階層的女人卻過著极為放蕩的生活,中產階級上層“為這种典型所污染;無論是修女院還是家庭都不能把女人給約束住。對于大多數女人來說,這种自由仍然是抽象的、消极的:几乎僅僅是用來尋歡作樂。但有知識、有抱負的女人卻在創造机遇。按龍放射出新的光芒;女人保護和激勵作家,成為他的第一個讀者;她們研究哲學和科學,建立物理、化學實驗室。德·龐帕多爾夫人(Mine de Ihanwtr)和迫·巴里夫人(Mine de Buy)的政治聲望,暗示了女人的權力,她們的确在控制國家。于是在舊制度下,文化自始至終成為想有所作為的女人最容易接近的一個領域。可是還沒有哪個女人能達到但丁和莎士比亞那樣的高度,這一事實要用她們普遍平庸的處境來解釋。除了女性精英,文化決非是任何女人的屬性,決非是女性群体的屬性,而男性天才卻往往出自于男性群体。甚至有特權的女人也在面臨著重重障礙,雖然任何東西都無法阻止圣·泰麗莎或卡特琳式的人物煥發才智,可是大作家及眾多條件卻湊在一起去反對女作家。弗吉尼亞·沃爾芙(Viopnia Woolf)在《自己的一塊活動空間》中,虛构了一個莎士比亞的妹妹,并把她的貧乏而有限的生活同莎士比亞的博學而冒險的生活進行了對比。只是到了18世紀,才出現了一個叫阿弗拉·貝恩夫人(Mrs.Apha Behn)的中產階級女人,她是一個寡婦,像男人那樣靠寫作為生。繼她之后還出現了一些女人,但甚至在19世紀她們也往往被迫隱姓埋名。她們連“自己的一塊活動空間”也沒有,就是說,她們沒有物質上的獨立地位,而這一地位是贏得精神自由的必要條件之一。弗吉尼亞·沃爾芙說,在英國,女作家始終引起人們的敵意。
  法國的情況要好一些,因為社會生活和智力生活聯系在一起。但一般來說,輿論也對“女學者”怀有敵意。文藝复興運動以后,有地位、有才智的女人和伊拉斯莫(E_旬等人一起,為捍衛女人而寫作。那瓦爾的瑪格麗特(Mmperite of Navare)寫了許多文章,在反對放蕩的社會習俗的同時,提出了一种感情神秘主義的、不過分拘謹的貞洁理想,這一理想把婚姻与愛情協調起來,以維護女人的名譽和幸福。女人的敵人當然不會沉默。他們又挑起了中世紀的老爭論,發表了處處挑剔女人的《入門》。色情文學——《色鬼的小屋》——起而攻擊女性的蠢行,宗教文學則引證圣保羅、教父和傳道書的話對女人進行污蔑。
  女人的成功引起了對她們的新攻擊:舉止做作的女人,被稱為挑撥公眾輿論的pdeicuse (女雅士〕。pdeicuse ridicde (可笑的女雅士〕和女學問家之類的說法受到喝彩,可是莫里哀(MOlt6re)不是女人的敵人:他猛烈抨擊強迫婚姻,要求給少女表達意見的自由,給妻子以尊重和獨立。博絮埃(Bossuet)鼓吹反對女人,而布瓦洛(Boileau)所寫的諷刺詩,則激起一些人起來熱情地捍衛女性。普蘭·德·拉·巴雷,當時最重要的女權主義者,在1673年發表了《优兩性平等》。他認為,男人利用优越的体力去支持他們自己的性別,而女人則因習慣而默認她們的依附地位。她們從未有過公正的机遇——既沒有自由,也沒有受過教育。他認為,所以,根据過去的行為不可能對她們作出判斷,沒有什么能夠證實她們劣于男人。
  18世紀,在這個問題上也是有兩种見解的。有些作家想證明女人沒有不朽的靈魂。盧梭把女人奉獻給丈夫和母性,于是他成了中產階級的代言人。他說:“女人所受的全部教育應當和男人有關……女人是為了妻身于男人,忍受他的不公正而造出來的。”然而在18世紀,民主的和個人主義的理想,對女人卻是有利的。大多數哲學家都認為她們是和強健的男人平等的人。伏爾泰(Voltaire)指責女人命運的不公正。狄德羅認為,她的劣等性主要是社會造成的。孟德斯鳩則自相矛盾地認為,“讓女人受制于家庭是違反理性和自然的……她們根本沒有統治過家庭帝國。”愛爾維修指出,對女人教育的謬見是造成女人劣等的原因。但是几乎只有梅西埃(Mercier)一個人——在他的《巴黎景象》中——對女工的悲慘境遇表示憤慨,因而提出了女性勞動這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孔多塞希望女人進入政治生活,認為如果教育平等,她們就會和男人平等。他說:“女人越是受法律的奴役,她們的家庭帝國就是危險…如果維持這個家庭帝國同女人的利益不那么有關,如果這個家庭帝國不再是她們保護自己、擺脫壓迫的唯一手段,它就會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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