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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與敲詐



  早在古希臘,就有同性賣淫者。雅典人曾諷刺那些身著女式服裝濃妝淡抹在大街上招搖過市的少年男妓,認為這樣做是可恥的。在19世紀的法國,也有不少同性戀男妓。巴黎著名的男妓一夜可掙到1800到5000法郎,而當時一位熟練的手藝人一天只掙2到4法郎。 (坦娜希爾,第403頁)美國社會學家在談到美國的同性戀賣淫問題時說: "女同性戀者極少賣淫嫖妓,但男同性戀者中卻既有賣淫的男妓,也有專嫖男妓的嫖客。男妓可分馬四類:第一類是專職的街頭酒吧男枝;第二類是專職應召男妓或陪住男妓,第三類是兼職男妓,第四類是利用男妓身份專事搶劫的罪犯。男妓一般不願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而聲稱自己的行為只是為了賺錢。他們大多有年輕漂亮,長得男性十足及生殖器碩大等特徵。"(凱查多利,第348-249頁)我國同性戀群體中也有這幾類人,但卻處於極其隱蔽的萌芽狀態。所謂"萌芽狀態"不僅是指他們人數極少,而且指他們的狀況尚未發育完全,只是偶發性和嘗試性的。

  這種人難以找到,但在調查過程中,不斷有入提到,在同性戀群體中確有少數人是以賣淫為業的男妓。他們的服務對像中既有中國人,也有外國人。在初起時,因中國人中的消費人群尚未形成,在京的外國同性戀嫖客在嫖客群體中所佔比例較大。近年來情況已有變化,據傳北京的"大款"中流傳著一種說法:玩女人已經不算時髦,時髦的是玩男人。

  調查對像在男妓問題上有如下說法:

  "我知道XX和XX,他們以外國人為主。"

  "xx找外國人是為了錢,xx和外國人睡一夜要100外匯券。"

  "xx跟外國人睡覺,50美元一次。"

  "有人向外國人要錢,一次100元,外匯券。"

  "我認識一個小孩, 長得像個癟三,但人很聰明,能把外國人拖住。有一次有個老外一顆顆接一顆給他遞煙,他不想抽了,又不會用英語跟人家說,抓住我問:'不想抽了'怎麼說。我告訴了他。他騎一輛高檔車,據說最近和一位作家同居,正在學電腦。"

  "聽說XX出奇的漂亮,去深圳廣州掙了很多錢,買了房子。"

  那個公園裡有些小伙子是屬於huster(娼妓--作者注)一族。據別人告訴我,他們大都穿牛仔褲,而且挎有一包,有時是腰包,有時是背包一類。這些特徵表明他是要'收費'的。我觀察了幾個人之後,覺得也許這種說法是成立的,確實有幾個這樣的人有重大嫌疑。"

  "我認識一個'大款', 他在XX飯店租了一個套間,雇了一個女孩,一個男孩,三個人同時在床上。"
  "有一次碰上XX,他說上X飯店換錢去。三個外國人把他帶走了,給了20美元。他是只要掙錢就行。我對他說:跟這種人接觸你也敢!"

  "我到X市不久就找到了一外著名的接頭地點。有人告訴我在那裡有很多以此為生的人,站成兩排,待人接走。這當然很誇張,所以我非去看看不可。"

  "我經常在XX處看到一些小男孩, 身穿牛仔裝、休閒裝,打扮得特別清純的樣子。有一次我問一個賣淫的小伙子:你怎麼樣跟人要錢呀?他說:你自己試試。"

  "那些酒吧和迪斯科舞廳鬧嚷嚷的, 外國人很多,賣淫的人也混跡其中。他們大都有職業,用手段迷住對方。一旦迷住了,對方就會給他錢或給他東西,養著他。他們迷人的手段很難言傳。我見過XX學院一個小孩,長得很難看。我心想,他賣淫誰會要他呢?不知他用的什麼手段。這種人靠的是年輕、氣質好、身材苗條,當然還有相貌。"

  還有人注意到, 這些男妓不一定是同性戀者:"他們當中很多人不是同性戀。我以前以為地位低、沒工作的人才賣淫,現在發現不是這樣,一些搞編輯工作的、搞旅遊的、搞外語的都做。他們很年輕,喜歡找上層人接觸,喜歡找年齡大的,五六十歲的。因為圈裡人都喜歡年輕的。他們與這些年歲大的人在一起,性上得不到滿足,就從其他方面補充,如金錢,各種好處等等。"

  隨著通訊手段的發達,賣淫活動也更為有效率,呈現出一種形成配套服務系統之勢: "XX公園有很多十八九歲的外地小孩,後來發現也有北京人。他們都有穿線搭橋的,在星級賓館,有了生意就呼他,和外國人、富商搞。他們外語都很好,形象也非常好。他們有很體面的職業,這只是他們的業餘收入。"

  有些調查對像雖然沒有作過男妓, 但有過以賣淫為謀生手段的想法:"聽說台灣X市有一幫同性戀男妓,一個月以收入達到十萬元。萬一出去以後沒有謀生手段,也可以此作為一種謀生手段,在這裡不能靠這個謀生。"?

  對於這種人, 同性戀圈內的大多數人也是側目而視的,他們稱這種人為"以此為業的人",或"蒙吃蒙喝蒙錢的人"。一位調查對像這樣說:"我盡量躲他們這些人遠點。他們以此為職業,當飯碗,我不喜歡。"另一位說:"一般人都覺得要錢的人不好,是敗類。""90年代同性戀裡出現了娼妓意識,有的人只是沒敢實施。現在是經濟大潮的年代,大多數人本來沒意識到這個東西還有經濟價值,一般不給不要,給了就要。現在成了做生意,就不純潔了,不如過去純潔了。"

  一位中年人說: "那些整天泡在這類場所的人大多當有正當工作,不少人是靠同性賣淫為生的。不是要錢的,就是敲詐勒索的。我絕不招惹這樣的人。我要找就找真正能建立感情的人。"

  一位同性戀者這樣分析了同性戀男妓產生的原因及他的憂慮: "現今社會的貧富不公導致了大量妓男的產生。他們一勾即上手,一上船就不思回頭。看著一個個好男孩被拉下水,我很為我們的社會擔憂。轉念一想,發覺還是自己沒有擺正觀念,白白作杞人之憂。"

  一位中年同性戀者說: "對於以身體換錢的男性,我是十分地厭惡和鄙視的。男子漢不能自力更生,淪落到這一地步實在可憐可恨,歸根結底是沒有作人的自尊。我如果遇上自己喜歡的夥伴,奉獻和希望獲取的只是真情,只是性的渴慕。"

  "我在XX公園碰到一個山東的小伙子, 因為賣淫來錢快他就幹這個。他管我要性藥,我勸他別這樣,傷身體,他不聽。我覺得這種人都是好逸惡勞的人。那次我看到一個小男孩在引誘一個民工,那民工扭扭捏捏的。我挺討厭他們的。那些民工都是三四十歲,有的四五十歲了,家裡都有妻子,他們不喜歡男的,也不是同性戀,但是覺得搞個男孩總比自己手淫強。我和一個民工聊天,他說他是被城裡人引誘的。我問他,你們在一起時,你是不是把對方想成女人?他馬上說:你怎麼知道的?看,他等於是承認了。"

  "在我們中間也的確有少數的敗類, 我們從來就瞧不起他們。他們一旦在我們面前露出敗類的面孔,我們將拒他千里之外。以此謀生的同性戀者我以為在我國應該是極少數,而且也不會太快地發展。"

  "在朋友中, 所多的僅是遊戲人生或自鳴清高者,尤其是一些年輕人的時髦或商品化帶來的異化為男妓之類,更是敗類,敗壞了同性戀的真正涵義。年幸的是一些有文化層次的中年朋友,他們與我一樣在吶喊。"

  "有人賣淫,要錢,從他們的打扮談吐看,我就覺得他們是渣滓。"

  "我覺得男妓有危險性,不敢跟他們接觸,怕感染性病。"

  有一些同性戀者對這些男妓持有"又同情雙不贊成"的態度。 據說在南方X市,一些被開除公職、流落街頭、以此為生的年輕同性戀者,像暗娼一樣,為人欺凌,境況淒慘。如前所述,在國外,不少男妓並無同性戀身份的自我認定,而是堅持說,他們幹這一行只是為了錢。"

  然而, 也有人對同性戀賣淫現象持有不同看法:"那段時間正值XX運動會要召開,按慣例政府要大力抓市容市貌及安全保衛。有個從東北來的青年人就給我們講起前一天夜裡他和幾個人在XX飯店門口逗留差點給人抓去的驚險遭遇。當時我很不解,他幹嘛要撒腿就跑,心想換了我就不走,不就是跟老外說話聊天,又沒什麼傷風化之舉。不過很快我就意識到他是非跑不可。因為他是作'賊'心虛。午夜一點在賓館門口跟老外有什麼天好聊?!這個從東北來的小子大約20多歲,是個中學老師,他一邊講一過用手不停拍胸口說給嚇死了,且說自己跑得快,後面幾個恐怕給捉了。這個故事說明那天夜裡至少有幾個小子在賓館門口逗留。

  "跟東北小子相熟好像還是朋友的一個北京小伙子事後對我說;'他們說我是賣的, 可我不是。'聽到這有些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辨白,我非常羞愧。該北京小子是南方人,大學畢業後留在北京。這是他跟老外聊天我聽來的。他穿著牛仔褲,繫個腰包,劈頭就問剛在公園裡遇見的老外對'賣的'怎麼看,現在又因為自己的同伴暴露出自己是'賣的',而趕快聲明自己不是。我心有疑點,卻只好裝著相信了他的話。其實我很想對他說:'賣的'並無不妥!'賣的'可算是提前進入共產主義境界:勞動成了一件很有樂趣的事和工作。畢竟這不是擰摞釘一類,只要身體吃得消,又樂此不疲,幹這種工作至少不會有什麼異化感。再說了,比之現時社會中許多的不勞而獲或少勞多獲,這種交換倒是顯得高尚些。不過我沒跟他理論這麼多,恐怕他也不需要聽。

  "該北京小子指著遠處一個顯得很陽剛也很英俊的著牛仔褲的青年說,'他是賣的。是舞蹈學院的學生。他親口對我說的,他只賣。還說舞蹈學院裡這種人很多。'對後一句話, 我不明白是指gay還是指huster。我相信對大部分人來說,都是'兼差', 而這個'只賣'著實令我很感興趣。以他的條件,吸引女孩一打一打,為何成了'只賣'的gay male huster(同性戀男妓--作者注) ?另外,我發覺有些是這類人的並不是特別的吸引人,甚至可能說是並無什麼資本。

  "唯一讓我感到'賣的'有不妥的是,在XX公園遇見兩個男孩,據人講也是'賣的'。 他們是流浪兒兩兄弟,大的14歲左右,小的8歲。當時有人就不相信:'這小孩有誰要跟他們玩, 還沒發育。'那不信的人似乎自負了一些。這種可能是可能的。這讓我感到很不舒服。"

  這位同性戀者對同性戀賣淫的觀點同國際社會對婦女賣淫的論爭的一方觀點相同。這種觀點把賣淫者稱為"性工作者(sex worker)",關於她們工作的性質以及她們有沒有權利做這種事情始終有著激烈的爭論。與此有關的一切並不是不言自明的。

  由於圈內絕大多數人都以賣淫為恥,所以人們對這類指責的暗示往往十分敏感。一位調查對像講了這樣一什事: "前幾天我打了XX一次。那天我讓人請客吃燴肉,花了300多塊錢,XX說我拿自己換錢花,我打了他,他不敢露面了。"

  那些從未同外國人打過交道的人以為接觸外國人的都是為了賣淫,但有些接觸過外國人的同性戀者卻否認了這一點: "我和外國人有時就聊聊天,不接吻也不做愛。他們要求過,我不答應他們,不願和他們有金錢關係。如果人家要給錢,接是不接?不接以為嫌給得少,接了就沒人格了。可以留點紀念品,比如各國的硬幣,從不收錢。他們問,你們是幹甚麼的?我們說我們有工作,是享樂型,從不賣,只是為了尋求生活上外的刺激。 "他還說:"我往x飯店的前廳一坐,就有人過來,帶我出去兜風。 他就想讓人看見我和他在一起。有時摟著肩膀,要吻就躲。"我們問語言怎麼辦,他說這些外國人都會講中文,有的可以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可他又說"語言通也沒法交流, 他們的生活方式我們受不了,不協調。找他們是為瞭解解悶,尋開心。誰也不是無憂無慮的,煩悶時去溜躂溜躂。"

  有幾位調查對象都提到圈內一位較有名氣的人,借同性戀關係向人要錢。另一位調查對像說起同一個人時卻說:他要錢只是為了要對方表示真心,後來又把錢退了回去。他是這個人的朋友,所以上述兩種說法的真偽難辨。他還舉了自己的類似作法, 為朋友辯護。"我有一次勾引了一個35歲的軍人。我們在那兒聊天,見一個大兵過來了,說是團長,非要和我們作愛。我們有恐懼感,就讓他掏錢,說我們就是這職業。他說我就想接觸接觸,後來只是接吻了事。"

  不少調查對象都提到, 一些歲數大的人,願出錢"養活"同性戀少年:"有個二道販子找到xx,甚麼也不幹,就讓xx陪著他,給線,給衣服。這是享受心理.是擺闊。"少年找一位養活自己的人、圈內俚語叫"找傍家",找著之後同居,讓人當"花瓶"養著叫"傍上了"。 然而,籠統地說讓人養著就是"賣淫"是不夠確切的,因為按照這一邏輯,那些自己不掙錢讓男人養著的女人也應算入賣淫之列了。不可否認,有些同性戀的同居似乎屬於"事實婚姻"的範疇。這種被養的人有點像舊社會被男人養著的妻妾,其性質當屬於准賣淫,即變相賣淫,賣淫的定義是以賣身換錢,被養的同性戀者雖然不一定以置換金錢的方式出賣肉體色,但利用這種關係為生,確實與純粹金錢交易的方式只有一步之遙了。同性戀圈內還把這些靠人養活的人戲稱為"淫婦",一位調查對像說:那些被叫作淫婦的是願意陪住的人。

  關於被人養、陪人住的同性戀者有下列事例:

  "xx本來有個好工作,就為幹這事辭了工作,有老頭願養他。"

  "xx認一個老頭作乾爹, xx也認了他乾爹。他們仨是個小集團。老頭在外頭找了好的、合適的,自己先玩,再讓他們玩。他是個乾巴老頭,又黑又瘦。"

  "xx進了公安局,他在一個地方養了幾個年輕的。因為爭風吃醋動了刀子。"

  "一個唱京劇的, 五十多歲不結婚,搞了一輩子同性戀。年輕時人家養他,現在他養小伙子。他在單位附近租了一間民房,養了六七個小伙子。"

  "款爺蓄童, 拜乾爹這種事前清京華特色,我聽老爺子講過,前清我高祖也曾養過戲班子。"

  "我家所在地區是以前英租界地的高有華人住宅區, 關於過去養男旦之事,百分之百的票友都懂。有錢人家中也有不少都懂,我爸爸就能講出許多來,可他就沒想到我也學了旦角的。這種事情不用和人家學,聽也都聽會了,天天這些票友們總在議論。"

  "x飯店前台經理找到了一個飯店裡的服務員。小伙子要求他養著。現在這小伙子已經辭職自費上了大學, 連房租水電飯錢都由他供,還給零花錢"要錢是對感情的背叛。這小伙子原來也恨這種人,現在上大學,自己只出學費,連書錢都是對方出。讓人養的人可惡。"

  "靠這個吃飯的人挺多的, 傍著有錢人的挺多的。我認識一個人,長得漂亮,身材也好,有人給他包吃包住房,那些有錢有勢長得不怎麼樣的人喜歡包他。"

  "有些個體戶本身並不是同伴戀,就想玩玩,好奇。上哪兒去帶個男的很正常,不像帶女的惹眼招麻煩。同性戀裡面常有人覺得日子過得沒意思,就找個主兒出去玩一段時間。我認識xx,他沒工作,沒父母,只有哥哥嫂子養著他,他就以此為生,常有人想跟他玩兒一段時間,給他出錢。"

  由於同性戀行為對雙方來說是互利的,所以多數人認為,沒有理由要錢,指責那些要錢的人是"不知廉恥"但也有另一種說法:"那些長得難看的求人玩,追人家,人家就要錢了。"下面是兩個調查對像提供的對方提出要錢的事例:"我有一次碰到一個小男孩,很漂亮。我提出和他發生關係,他說:'得意思意思',我說:'怎麼意思意思。 '他說你看著辦吧。我故意氣他,說:給你兩毛錢幹不幹?""我見過賣淫的人,是個舞蹈演員,我們交往過一兩次我就沒興趣了。他又打過電話,說他困難,要交學費,能不能給點錢?他都不說借。要錢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要東西。"一位歲數較大的同性戀者同一個年輕人交往後, 年輕人找他要錢,說手頭緊缺錢花。 "我說,這樣不好。他說那就算了。最後我給了他二十塊錢,有點幫助他的意思。 他有點後侮,說:我可能不該提。要錢傷感情。多數人是不要錢的。"看來,同性戀關係中作金錢交易的只是極少數。是為大多數人所不齒的。

  由於社會上同性戀伴侶多是萍水相逢,互相又不知道姓名地址,交往過程中常會發生小偷小摸、順手牽羊的事情。不少調查對象都有過這種遭遇。一位同性戀者說: "有個四川小伙子在我家過夜,他說要看看我的收錄機,我拿給他看了。第二天早上,他說要早走,找還去車站送了他,回來發現收錄機被拿走了。我很生氣但沒辦法。平時還有小束西被順手享去,像太陽鏡甚麼的。"另一位也有過類似遭遇:"我有一件好衣服, 有個朋友跟我發生關係之後說:這衣服不錯,讓我穿穿。我不好看思拒絕, 就讓他給穿走了,其實我心裡並不願意。"這種"順手牽羊"的現象相當普遍,對它的解釋在我們看來不可簡單認為是這群人道德品質低下。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不但有"拿點東西作為報酬"的性質,還有這種"跑了和尚也找不到廟"的關係本身為這種無法制裁的行為製造了機會。此外,由於許多同性戀者會認為報警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反而會給自己招來麻煩,所以報警率非常低。

  除了小偷小摸順手牽羊者外,還有專門搾取錢財的小流氓混跡在同性戀群體中。這批人裡,有的是圈內利用人們恐懼身份暴露而詐取錢財的人;有的是圈外專門詐騙同性戀者的敲詐者。 不少同性戀者有過被敲詐搶劫的經歷,尤其是那些初上"社會"的人。

  一位調查對像講: "有個小孩看上一個上廁所的長得挺好看的,上去搭話,那人打他一耳光,旁邊四個人一擁而上,搶了小孩70多塊錢。""北京有些人專偷外地人,因為外地人和本地人接觸後吃了虧也不敢聲張。趁他和人擁抱時,對方就把他的錢夾掏走了。""我見過一個人老穿一身警察衣服,把你帶到一個地方,把人搞了,把錢弄走,把表摘走。""這種人裡有壞人,敲詐人錢財,以敲詐為主要目的。找認識一個人,有次碰上幾個這種人,翻他書包,翻出180塊錢,拿走了。他不敢報警,吃了啞巴虧。""94年3月,我的一個朋友在X市被一個青年引至一處肛交後,被他詐錢500元。"

  有人講到在公共場所時有發生敲詐行為: "XX公園外地人多,打架、坑蒙拐騙的事時有發生。那次我去碰上有人打架,圍了好多人。是一個30多歲的人和一個小伙子打架,讓我給勸開了。那個30多歲的人我認識,他是個騙錢的。""那天在XXX,我看到一個小伙子對一個中年人推推搡搡的。中年人對他說:我也沒對你怎麼,的幹嘛管我要錢,小伙子就要揍他,周圍也沒人拉,沒人管。"

  一位為丈夫的同性戀傾向找我們咨詢的女士說,他的丈夫到北京出差,在XX公園被人打了,而且被搶了錢。

  不僅與陌生人交往有受敲詐的危險,有些同性戀者還有過被熟人敲詐搶劫的經歷: "我插隊時被一個熟人搶過。有一次他來我們隊辦事,到我家借宿,我們一開始聊天,後來他先動手,我也為他手淫了。過了幾天我去他們隊,就住在他那裡,他假裝睡著了,我主動去摸他。突然燈亮了,他翻臉打我,還把我身上帶的錢都搶去了。 "一位中年同性戀者講了他初上社會結識的第一個男孩敲詐他的事情,他稱之為"付學費": "這個男孩長得不漂亮,但我那時思想太單純,想不到社會上會有這麼險惡的人和事。我和他交往幾次後就把我的真姓名、真地址告訴了他,他就一再管我要錢,說如果不給就到單位和妻子那裡去揭發我,後來他看我態度堅決,也詐不出什麼錢來了才罷手。他詐了我一萬多元錢。"

  一位同性戀者對保安和公安人員的作法提出質疑: "94年8月,兩個朋友在X市的一家旅館做愛時,被該店治安人員發現'私了'出錢3000元。另外聽說,在不少地方,即使被公安人員抓住,也要罰款2000元。朋友們說,我們的行為,兩廂情願,對社會無任何危害,為什麼社會這樣對待我們?法律條文上也未見有相關的規定。今後再遇上這樣的事, 究竟應該怎麼辦?"如果是其他罰不當罪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理直氣壯提起訴訟,討回公道。但在同性戀行為敗露後,執法人員利用當事人不願曝光的心理,詐其錢財,當屬於變相訛詐行為。

  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最令人髮指的案例是一件地方公安部門變相敲詐同性戀者的事例:在北方某小城市,公安部門掌握了常在該市體育場聚集的同性戀者的情況。一次,他們要求這些人每人交3000元的"集資款",說是為局裡買汽車。交了錢的同性戀者得到一張白條收據。由這一事例可以看出:一、有些地方執法機構的素質有多麼低,簡直到了執法犯法、無法無天的程度;二、同性戀的法律地位是多麼模糊,不但在身家財產受到罪犯敲詐時因不敢報警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會受到公然的敲詐。

  一位同性戀者悲憤地寫道: "這一年中,我被騙過,也被抓過。其實我出去只不過是想看看他們,以驅除壓抑在心頭的寂寞和無與人說的惶惑,我只不過和他們說了幾句話而已就有了那樣的結局。騙去了錢無所謂,我是一向信奉錢是王八蛋哲學的,關鍵是那聯防隊員將我的錢物洗劫一空之後還揚言:再在此處看見你就通知家人!他們竟連我這一點小小的樂趣也要剝奪。X市的這些人真壞,無論圈裡圈外。我懺悔。或許我只有功成名就之後才能找朋友。也許報紙上所說的本世紀最後一位思想大師米歇爾·福柯在街上追逐少男的情形會再次重現。天,真不知道上帝給了他怎樣的祝福?"

  同性戀者因為社會的不寬容或法律地位曖昧不清而遭人欺詐忍氣吞聲,是一個跨文化的普遍現象,許多人因此將到社會上活動結交陌生人視為畏途,也有人因此從來不到社會上活動, 只同身邊的的少數熟人接觸。這也是同性戀社群社會交往的一個顯著特徵。 有的調查對像因此得出以下結論:"我認為現在最需要的是同性戀的聯誼場所,否則每個新到社會上去的同性戀者都要'交學費',被欺騙,被敲詐,真是太危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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