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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在數千年的人類歷史上,同性戀的法律地位經歷過複雜的變遷。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宗教、不同的社會,對它採取過或贊成、或反對、或忽略的態度。贊成的態度。贊成的態度中又有熱烈讚揚(如古希臘)與一般認可的區別;反對的態度也有嚴厲反對與一般反對的區別。

  同性戀法律地位的變遷,不僅對於同性戀者的處境是至關重要的,而且對人類的法律思想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例如,將法律與道德劃分開來的思想。它在主流文化對亞文化應持的態度方面給人們的教益,也遠遠超過了如何評價同性戀現象這一狹窄的論域。因此,對同性戀在社會中的處境的歷史回顧,就有了極其重大的意義。

  歷史上的處境

  同性戀在人類歷史上,尤其是西方歷史上,受到過極其殘酷的待遇。據說,對同性戀的仇視是從希伯萊教義傳播到伊斯蘭教義,最後傳播到基督教教義中的。這些宗教一度把"異教徒"與"異端"當作"雞姦罪"的同義語。

  基督教文化對同性戀的嚴厲制裁,一直是以《聖經》上的訓誡為依據的。舊約上有這樣兩段關於同性戀的語錄:'

  一段是"你不可像同女人交合那樣地同男人交合,那是令人厭惡的。"另一段是:"如果某人像同女人交合那樣地同一個男人交合, 他們兩人就都是邪惡的,他們應當被處死。 "基督教義指出,同性戀行為製造了道德敗壞的氣氛,應當與謀殺、巫術同罪,應當判處死刑。在以色列的土著民族中,同性戀一旦被發現是要被判處死刑的。基督教之所以反對同性戀,原因之一是由於它不能生殖後代。基督教因此認為它是對既存價值觀念的威脅,會損害婚姻和家庭的繁衍功能。

  在西羅馬帝國, 同性戀者要被判處火刑。公元538年,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安將宗教對同性戀的敵意變成了法令。 羅馬這國末年,人們仇視同性戀。公元6世紀,在威爾士,同性戀罪要判3年刑;8世紀初,同性戀在勃艮第要判10年刑。對於口淫,取決於不同的場合,同性戀口淫的刑期為7年到終身不等。7世紀的懺悔錄上所規定的對同性戀罪的處理有:相互手淫的慣犯,隔離服刑一年;股骨淫,服刑兩年;口淫服刑4年, 慣犯7年;雞姦判刑7年。在整個中世紀,同性戀都受到壓抑,教會法庭對同性戀者判處苦役和死刑。在11世紀歐洲城市復興時,同性戀群體有所發展,但到12世紀下半葉,公眾又轉向仇視同性戀,因為當時的宗教氣氛對各色各樣的少數派的容忍程度普遍降低。隨後的幾個世紀一直如此。英國曾發生過活埋同性戀者的事件;法國直到18世紀中期還對同性戀者實行火刑。

  在鎮壓同性戀的法律中, 同性戀並不是被視為刑事犯罪,而一直被當作一種"違反人的天性的罪行"。 雞姦法主要是針對同性戀行為的。在有關同性戀的各項法律中,最重要的是英一亨利八世的法律,因為後世有關同性戀的法律大多援引這項法律。1533年,英一亨利八世制定了對雞姦罪判處死刑的法律;1553年,其女瑪麗一世保留了這一法律;1562年,伊麗莎白仍舊沿用了對雞姦罪判死刑的法律;1828年, 英國通過了一項針對同性戀者的新法令,它重申以下原則:"第個被控卯犯有這種令人厭惡的雞姦罪的人,無論其與人或任何動物犯有這種罪行,都將作為重犯而處以極刑。"19世紀下半葉,儘管同性戀仍被視為犯罪、不道德和不體面的事情,但男妓充斥倫敦,英國上流社會的男子寄宿學校中也盛行同性戀。英國對同性戀的法律與其他各國相比一直是最為嚴厲的。直到1861年以後,死刑改為監禁,從10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等。據說,這種改變並不是因為對同性戀的態度變得寬容了,而是因為從1826年到1861年之間, 英國國會陸續將須判死刑的罪名從200種減至只剩下四種。在量刑普遍放寬的形勢下,同性戀才從死罪變成了輕罪。

  美國曾是英國殖民地,其法律當然受英國影響極大。直到1869年,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對雞姦罪的處罰仍是死刑;到了1969年,該州才將雞姦罪的死刑取消,但仍然要判60年徒刑。1800年至1900年間,由於美國的總和生育率從7.04下降為3.56,生育與性行為開始逐步分離。對非生殖性質的性行為的容忍,改變了人們對某些性行為的看法。其中就包括對婚外性行為和同性戀性行為的看法。

  在歐美之外的世界中,也有許多社會曾對同性戀採用嚴刑峻法。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阿茲特克的法律規定,對男女同性戀及易裝癖者要處以死刑,而且定期在民間搜捕違法者。阿茲插克人自古以來就對同性戀者施以相當激烈的懲罰,在同性戀行為中扮演女性角色者,要先割下他的生殖器,將他綁在一根圓木上,由鎮上的青年用灰將他埋起來,然後放一大堆木材,把他活活燒死。扮演男性角色者則被綁在圓木上,用灰將他埋起來,直到他死為止。

  在秘魯,發現了同性戀行為後,當事人會被處以絞刑,在赴刑場前還要遊街示眾, 最後將他所有的衣服一起燒掉, 象徵"徹底毀滅他這個人"。(唐納希爾,第162-163頁)

  墨西哥一些邊遠省份曾一度容忍肛交行為,認為神也做過這樣的事;可後來又不允許了,一旦發現也要處以死刑。

  在尼加拉瓜,對同性戀者曾經規定要用石頭打死。瑪雅民族也有嚴格的法律禁止同性戀行為。

  然而,並不是世上所有的民族在所有的時代都制裁同性戀行為,在那些同性戀成為民族風俗的地方,它當然不受懲罰,有時它甚至擁有人們渴望得到的一種地位。有些部落只限頭領可以穿女性服裝,一般民眾則認為這些人是令人敬畏的。總的看來,英美兩國對同性戀法律一向比較嚴厲,但法國以及受到《拿破侖法典》影響的國家,如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等國,法律並不制裁單純的同性戀行為,其界限是不使用暴力,不侵犯未成年人,不公開傷害風化。(藹理士,第298頁)

  還有一些民族,因為沒有注意到這種少數人的行為,而並不對它加以處罰,例如東非的遊牧民族馬薩伊人就不處罰雞姦行為。斯堪的那維亞國家的古代法也忽略了同性戀。在日本,直到1868年以前,一直沒有關於同性戀的法律,習俗並且認為,男人愛男人比男人愛女人更值得敬佩。同性戀意念在日本很普遍,不像在西方那樣忌諱。同性戀在日本從未被看作是一種罪惡的越軌行為或疾病;它是生活中較少談起的一部分, 是完全許可的, 只要社會規矩(如結婚)得到遵守。(布魯瑪,第130頁)

  當然,因最具特色而被提到頻率最高的還是古希臘。它的法律不僅允許同性戀行為,而且同性戀在社會上被視為愛情的最純潔的形式,是人與人之間特別是成人與少年之間關係的最佳形式,是走同道德之路,是反對暴君的武器,是公民自由的衛士,是民族偉大與光榮的源泉。

  從古希臘到現代發達工業社會,縱觀西方的歷史,法律對同性戀有一個松(古代)--嚴(中世紀到近代)--松(現代的變化)過程。然而,中國法律卻一直沒有對同性戀行為有過過於嚴厲的制裁。本書第一章曾提到,我國歷史上一直存在著同性戀現象,但法律和民俗對它極少苛評,唯一的例外是個別朝代對男娼的處罰。袁枚《子不語》 記載過胡天保所作"兔兒神"的傳說:"冥間官俱笑我,揶揄我,無怒我者; 今陰官封我為兔兒神,專司人間男悅男之事,可為我立廟招香火。"由此可見,中國古代對於同性戀的態度不是嚴厲的責罰,而只是輕鬆的揶揄而已。我國古代的社會規範對女同性戀的態度也是這樣,例如,有人考證出隋唐女道士中存在著同性戀的親暱關係(如道姑魚玄機),人們曾稱以"對會",加以揶揄。(樊雄,第109頁)這一點同馬林諾夫斯基調查的下級土著民有相似處。"同性戀、獸交、裸露癖、口交和肛交--這是使用了心理分析術語--如我們所知,在土著看來,用這些行為代替性衝動的正當滿足是有失體統而且是卑鄙可恥的……性變態遭到譏笑,成為人們抨擊和戲謔的對象。"(馬林諾夫斯基,第330頁)

  同性戀的歷史處境中還有一個長期以來被人們忽略的事實,值得特別提起。一些社會學家在80年代初做了大量關於納粹黨人對同性戀態度和作法的重要研究。其中海伯爾等人在"粉紅三角與黃星--納粹德國對性學的摧殘及對同性戀者的迫害"一文中,揭露了納粹暴行中這個被人們忽略的方面。論文指出:許多早期性學研究以及性學這一概念本身,是德國猶太人首創的。希特勒摧殘了德國的性研究和性改革運動。在性科學研究的廢墟上,納粹建立起自己以反猶、反女權主義和反同性戀為特徵的意識形態。納粹檔案中存在著大量迫害同性戀者的證據。同性戀者被關進集中營,在囚徒的等級中被排在最底層。(海伯爾,1981年)另一項調查發現,納粹集中營中共有一萬名左右的同性戀者,他們佩戴粉紅色三角標誌(猶太人戴黃星),地位很低,與其他囚徒隔離。同政治犯及猶太人相比,同性戀囚徒被派給的活更重,死亡率更高,倖存率和釋放率更低。(勞特曼,1980年)這段史實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揭示了同性戀的處境與社會政治氣氛的寬鬆或嚴峻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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