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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看待同性戀現象



  如前所述,人們對待同性戀的態度,不外以下幾種:同性戀是犯罪;同性戀不道德;同性戀是疾病;同性戀是性反常;同性戀是一種生活方式。

  在中國,同性戀的地位和人們對它的態度一直是含混不清的。正如我們所知道的,自宋以降到民國,我國的意識形態沒有什麼本質的變化,道德規範一直可以概括為"百善孝為首,萬惡淫為先"。然而,同性戀一直未被列入"淫"的範疇。從已故的潘光旦先生收集的材料分析,中國的同性戀者並不拒絕履行娶妻生子的社會義務,這肯定是同性戀不被重視從而免遭迫害的原因之一。我們的調查發現,這種現象依舊存在,而同性戀的處境也沒有什麼顯著的變化。

  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有時把同性戀看作一種"性罪錯",有些同性戀者會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勞教,或通知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但是,這樣的事例並不多。最常見的情形是,同性戀者在公共場所被拘捕後,很快就被釋放。刑法上並沒有有關同性戀的專門條文,對同性戀者採取干涉行動的往往是派出所和聯防隊員,主要出於維持治安的考慮因此,同性戀在法律上究竟被視為罪還是錯,始終是件模糊不清的事情。

  在許多國家,同性戀即使非法,警方也並不主動去拘捕同性戀者,因為同性戀活動是個人之間的陷私事,不涉及暴力和財產,對公眾亦無顯著的危害,故此警方也不願多事。

  我們認為,把同性戀當作罪犯來制裁,不僅在邏輯上有不能服人之處,而且實行中有難以克服的困難。這是因為人口中有一固定的百分比的人帶有同性戀傾向,把他們看作罪犯,明顯地不近情理。我們此次的調查對像絕大多數是城市居民。有資料表明,在廣大的鄉村,同性性行為作為性釋放方式被更普遍地採用著。如果把他們都當作罪犯來制裁,就更加不可能。因此,說同性戀是犯罪,只能是出於某種宗教或意識形態的教條,在實際生活中找不出任何證據。

  一部分同性戀者感到巨大的心理壓力,其中有些人希望矯正自己的同性戀傾向。把這部分人看作病人是適當的,但這不能證明同性戀傾向本身是病,而應當說是由於某些同性戀者不能適應周圍的環境壓力導致的心理問題。況且還有更大部分的同性戀者自我感覺良好,與周圍環境適應狀態良好,根本不想求醫。前引那位專科大夫告訴我們,假如同性戀者自己不願矯治,是被迫(由家人或警方強制)前來診治的, 他根本沒有辦法治療。在他接治的同性戀者當中,真正矯正的只佔15%,而其中能堅持治療到底的更為少見。由此看來,籠統地把同性戀看作疾病,在實際上也不能成立。

  國內有一本關於性變態的醫書建議,把同性戀者看作精神病患者,由司法部門移交醫院處理。這種建議首先低估了同性戀者的巨大數量--醫院很難處理如此數量巨大又不是自願求醫的人口。其次,許多同性戀者不但不願求醫,而且把同性戀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此類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溫良,由醫院對他們實行強制治療,顯然有違醫學的人道原則。因此,把同性戀看作疾病是錯誤的。

  至於說同性戀不道德,我們認為,有一部分同性戀者在一件事情上明顯是不道德的,就是這些人結了婚,並且對妻子隱瞞事情真相,隱瞞自己的同性戀傾向。這些同性戀者當中,有人自己也承認在這件事上是不道德的。除此之外,我們尚未發現有任何理由證明同性戀是不道德的。

  認為同性戀是性反常現象的觀點,只能說明同性戀行為在眾多性釋放方式中,處於少數地位。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沒有更多的意義。假如有人一定要說反常是可憎的,只能認為這是他個人的見解,公眾不必贊同。左撇子、近視眼、甚至長得極端漂亮的女人,在一般人眼時看,都是反常的,他們並不因此變得可憎。如果有人堅持認為這些人也都可憎,我們更不必贊同。可以有把握地說,同性戀是一種屬於人類中的一小部分人的自然和正常的性取向。

  以同性戀為社會上一個少數群體的生活方式,這不僅是一些同性戀者對自己生活的看法, 也是不當今社會中相當大一個比例(美國:32%)的異性戀者表示可以接受的觀點。從迫害異端,到蔑視少數派,到能夠容忍游離於主流文化之外的亞文化,人類社會就是這樣一步步走向進步,走向文明。中國這個古老的文化也會捲入這個潮流之中,逐步走向寬容,走向文明。正因為想到這一點,我們對這個古老文化的前景才有了信心。

  簡單地比較東西方兩種文化對個人感情的觀點,可以得到這樣的看法:西方文化注重人的感情和人的慾望;東方文化則倡導存天理滅人欲,人的感情這一領域處於整個文化的陰面,被各種教義和規定所忽略。我們可以說,對同性戀現象的道德思辨,在歷史上完全被忽略了。我們還可以說,這種思辨在未來不可能繼續被忽略。這是因為,在現代中國,感情、慾望這類事物的份量正在加重。比如在一個世紀之前,夫妻間的感情在社會的天平上是無重量的;而在現代則已受到重視,甚至可以作為結婚和離婚的理由。雖然社會中有很多人對此尚不習慣,但是這種趨勢已經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了。據此我們預言,同性戀現象再不可能長久地游離於社會的視野之外,中國人遲早要對它做出自己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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