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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漢書卷四十五 袁張韓周列傳 第三十五


  袁安字邵公,汝南汝陽人也。祖父良,習孟氏易,[一]平帝時舉明經,為太子舍人;[二]建武初,至成武令。[三]

  注[一]孟喜字長卿,東海人。明易,為丞相掾。見前書。
  注[二]續漢志曰:“太子舍人,秩二百石,無員。”
  注[三]成武,今曹州縣。
  安少傳良學。為人嚴重有威,見敬于州里。初為縣功曹,[一]奉檄詣從事,從事因安致書于令。[二]安曰:“公事自有郵驛,私請則非功曹所持。”辭不肯受,從事懼然而止。[三]后舉孝廉,[四]除陰平長、任城令,[五]所在吏人畏而愛之。

  注[一]續漢志曰:“縣功曹史,主選署功勞。”
  注[二]續漢志曰:“每州刺史皆有從事史。”
  注[三]懼音九具反。
  注[四]汝南先賢傳曰“時大雪積地丈余,洛陽令身出案行,見人家皆除雪出,有乞食者。至袁安門,無有行路。謂安己死,令人除雪入戶,見安僵臥。問何以不出。安曰:‘大雪人皆餓,不宜干人。’令以為賢,舉為孝廉”也。
  注[五]陰平,縣,故城在今沂州承縣西南。任城,今兗州縣也。
  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謀為逆,事下郡覆考。明年,三府舉安能理劇,拜楚郡太守。是時英辭所連及系者數千人,顯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誣,死者甚觿。
  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獄,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頭爭,以為阿附反虜,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別具奏。帝感悟,即報許,得出者四百余家。歲余,征為河南尹。
  政號嚴明,然未曾以臧罪鞠人。常稱曰:“凡學仕者,高則望宰相,下則希牧守。
  錮人于圣世,尹所不忍為也。”聞之者皆感激自勵。在職十年,京師肅然,名重朝廷。建初八年,遷太仆。
  元和二年,武威太守孟云上書:“北虜既已和親,而南部复往抄掠,北單于謂漢欺之,謀欲犯邊。宜還其生口,以安慰之。”詔百官議朝堂。公卿皆言夷狄譎詐,求欲無猒,[一]既得生口,當复妄自夸大,不可開許。安獨曰:“北虜遣使奉獻和親,有得邊生口者,輒以歸漢,此明其畏威,而非先違約也。云以大臣典邊,不宜負信于戎狄,還之足示中國优貸,而使邊人得安,誠便。”司徒桓虞改議從安。太尉鄭弘、司空第五倫皆恨之。弘因大言激勵虞曰:“諸言當還生口者,皆為不忠。”虞廷叱之,倫及大鴻臚韋彪各作色變容,司隸校尉舉奏,安等皆上印綬謝。肅宗詔報曰:“久議沉滯,各有所志。
  蓋事以議從,策由觿定,誾誾衎衎,得禮之容,[二]寢嘿抑心,更非朝廷之福。
  君何尤而深謝?其各冠履。”帝竟從安議。明年,代第五倫為司空。章和元年,代桓虞為司徒。

  注[一]譎亦詐也。
  注[二]誾誾,忠正貌。衎衎,和樂貌。
  和帝即位,竇太后臨朝,后兄車騎將軍憲北擊匈奴,安与太尉宋由、司空任隗及九卿詣朝堂上書諫,以為匈奴不犯邊塞,而無故勞師遠涉,損費國用,徼功万里,非社稷之計。書連上輒寢。宋由懼,遂不敢复署議,而諸卿稍自引止。
  唯安獨与任隗守正不移,至免冠朝堂固爭者十上。太后不听,觿皆為之危懼,安正色自若。竇憲既出,而弟衛尉篤、執金吾景各專威權,公于京師使客遮道奪人財物。景又□使乘驛施檄緣邊諸郡,發突騎及善騎射有才力者,漁陽、鴈門、上谷三郡各遣吏將送詣景第。有司畏憚,莫敢言者。安乃劾景□發邊兵,惊惑吏人,二千石不待符信而輒承景檄,當伏顯誅。又奏司隸校尉、河南尹阿附貴戚,無盡節之義,[一]請免官案罪。并寢不報。憲、景等日益橫,盡樹其親党賓客于名都大郡,[二]皆賦斂吏人,更相賂遺,其余州郡,亦复望風從之。安与任隗舉奏諸二千石,又它所連及貶秩免官者四十余人,竇氏大恨。但安、隗素行高,亦未有以害之。

  注[一]續漢書曰,安奏司隸鄭据、河南尹蔡嵩。
  注[二]袁山松書曰,河南尹王調,漢陽太守朱敞,南陽太守滿殷、高丹等皆其賓客。前書曰“十二万戶為大郡”也。
  時竇憲复出屯武威。明年,北單于為耿夔所破,遁走烏孫,塞北地空,余部不知所屬。憲日矜己功,欲結恩北虜,乃上立降者左鹿蠡王阿佟[一]為北單于,置中郎將領護,如南單于故事。事下公卿議,太尉宋由、太常丁鴻、光祿勳耿秉等十人議可許。安与任隗奏,以為“光武招怀南虜,非謂可永安內地,正以權時之筭,可得扞御北狄故也。今朔漠既定,宜令南單于反其北庭,并領降觿,無緣复更立阿佟,以增國費”。宗正劉方、大司農尹睦同安議。事奏,未以時定。
  安懼憲計遂行,乃獨上封事曰:“臣聞功有難圖,不可豫見;事有易斷,較然不疑。伏惟光武皇帝本所以立南單于者,欲安南定北之策也,恩德甚備,故匈奴遂分,邊境無患。孝明皇帝奉承先意,不敢失墜,赫然命將,爰伐塞北。至乎章和之初,降者十余万人,議者欲置之濱塞,東至遼東,[二]太尉宋由、光祿勳耿秉皆以為失南單于心,不可,先帝從之。陛下奉承洪業,大開疆宇,大將軍遠師討伐,席卷北庭,此誠宣明祖宗,崇立弘勳者也。宜審其終,以成厥初。
  伏念南單于屯,先父舉觿歸德,自蒙恩以來,四十余年。三帝積累,以遺陛下。陛下深宜遵述先志,成就其業。況屯首唱大謀,空盡北虜,輟而弗圖,更立新降,以一朝之計,違三世之規,失信于所養,建立于無功。由、秉實知舊議,而欲背□先恩。夫言行君子之樞机,[三]賞罰理國之綱紀。論語曰:‘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行焉。’今若失信于一屯,則百蠻不敢复保誓矣。
  又烏桓、鮮卑新殺北單于,凡人之情,咸畏仇讎,今立其弟,則二虜怀怨。兵、食可廢,信不可去。[四]且漢故事,供給南單于費直歲一億九十余万,西域歲七千四百八十万。今北庭彌遠,其費過倍,是乃空盡天下,而非建策之要也。”
  詔下其議。安又与憲更相難折。憲險急負埶,言辭驕訐,[五]至詆毀安,稱光武誅韓歆、戴涉故事,安終不移。[六]憲竟立匈奴降者右鹿蠡王于除鞬為單于,[七]后遂反叛,卒如安策。

  注[一]徒冬反。
  注[二]濱,邊也。
  注[三]易曰:“言行者,君子之樞机。樞机之發,榮辱之主也。”
  注[四]論語:“孔子曰:‘足食足兵,人信之矣。’‘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人無信不立。’”注[五]訐謂發揚人之惡。
  注[六]大司徒歆坐非帝讀隗囂書,自殺。大司徒涉坐殺太倉令,下獄死。
  注[七]鞬音九言反。
  安以天子幼弱,外戚□權,每朝會進見,及与公卿言國家事,未嘗不噫嗚流涕。
  [一]自天子及大臣皆恃賴之。四年春,薨,朝廷痛惜焉。

  注[一]噫音醫,又乙戒反。嗚音一故反。歎傷之貌也。
  后數月,竇氏敗,帝始親万机,追思前議者邪正之節,乃除安子賞為郎。策免宋由,以尹睦為太尉,劉方為司空。睦,河南人,薨于位。方,平原人,后坐事免歸,自殺。
  初,安父沒,母使安訪求葬地,道逢三書生,問安何之,安為言其故,生乃指一處,云“葬此地,當世為上公”。須臾不見,安异之。于是遂葬其所占之地,故累世隆盛焉。安子京、敞最知名。
  京字仲譽。習孟氏易,作難記三十万言。初拜郎中,稍遷侍中,出為蜀郡太守。
  子彭,字伯楚。少傳父業,歷廣漢、南陽太守。順帝初,為光禒勳。行至清,為吏麤袍糲食,終于議郎。尚書胡廣等追表其有清絜之美,比前朝貢禹、第五倫。[一]未蒙顯贈,當時皆嗟歎之。

  注[一]貢禹,元帝御史大夫。經明行修,清絜憂國也。
  彭弟湯,字仲河,少傳家學,諸儒稱其節,多歷顯位。桓帝初為司空,以豫議定策封安國亭侯,食邑五百戶。累遷司徒、太尉,以□异策免。卒,謚曰康侯。
  [一]

  注[一]風俗通曰:“湯時年八十六,有子十二人。”
  湯長子成,左中郎*[將]*。早卒,次子逢嗣。
  逢字周陽,以累世三公子,寬厚篤信,著稱于時。靈帝立,逢以太仆豫議,增封三百戶。后為司空,卒于執金吾。朝廷以逢嘗為三老,特优禮之,賜以珠畫特詔秘器,[一]飯含珠玉二十六品,[二]使五官中郎將持節奉策,贈以車騎將軍印綬,加號特進,謚曰宣文侯。子基嗣,位至太仆。

  注[一]前書曰,董賢死,以沙畫棺。音義云:“以朱沙畫之也。”“珠”与“朱”同。秘器,棺也。
  注[二]谷梁傳曰:“貝玉曰含。”
  逢弟隗,少歷顯官,[一]先逢為三公。時中常侍袁赦,隗之宗也,用事于中。
  以逢、隗世宰相家,推崇以為外援。故袁氏貴寵于世,富奢甚,不与它公族同。
  獻帝初,隗為太傳。

  注[一]隗字次陽。
  成子紹,逢子術,自有傳。董卓忿紹、術背己,遂誅隗及術兄基男女二十余人。
  敞字叔平,少傳易經教授,以父任為太子舍人。和帝時,歷位將軍、大夫、侍中,出為東郡太守,征拜太仆、光祿勳。元初三年,代劉愷為司空。明年,坐子与尚書郎張俊交通,漏泄省中語,策免。敞廉勁不阿權貴,失鄧氏旨,遂自殺。
  張俊者,蜀郡人,有才能,与兄龕并為尚書郎,年少勵鋒气。郎朱濟、丁盛立行不修,俊欲舉奏之,二人聞,恐,因郎陳重、雷義往請俊,俊不听,因共私賂侍史,使求俊短,得其私書与敞子,遂封上之,皆下獄,當死。俊自獄中占獄吏上書自訟,[一]書奏而俊獄已報。[二]廷尉將出谷門,臨行刑,[三]鄧太后詔馳騎以減死論。俊假名上書謝曰:“臣孤恩負義,自陷重刑,情斷意訖,無所复望。廷尉鞠遣,歐[四]刀在前,棺絮在后,魂魄飛揚,形容已枯。陛下圣澤,以臣嘗在近密,[五]識其狀貌,傷其眼目,留心曲慮,特加□覆。喪車复還,白骨更肉,披棺發幟,起見白日。天地父母能生臣俊,不能使臣俊當死复生。陛下德過天地,恩重父母,誠非臣俊破碎骸骨,舉宗腐爛,所報万一。臣俊徒也,不得上書;不胜去死就生,惊喜踊躍,触冒拜章。”當時皆哀其文。

  注[一]占謂口授也,前書曰“陳遵憑几口占書吏”是也。
  注[二]謂奏報論死也。
  注[三]谷門,洛陽城北面中門也。
  注[四]音一口反。
  注[五]謂為尚書郎。
  朝廷由此薄敞罪而隱其死,以三公禮葬之,复其官。子盱。[一]

  注[一]況于反。
  盱后至光祿勳。時大將軍梁冀□朝,內外莫不阿附,唯盱与廷尉邯鄲義正身自守。及桓帝誅冀,使盱持節收其印綬,事已具梁冀傳。
  閎字夏甫,彭之孫也。少勵操行,苦身修節。父賀,為彭城相。[一]閎往省謁,變名姓,徒行無旅。既至府門,連日吏不為通,會阿母出,見閎惊,[二]入白夫人,乃密呼見。既而辭去,賀遣車送之,閎稱眩疾不肯乘,反,郡界無知者。
  及賀卒郡,閎兄弟迎喪,不受賻贈,縗絰扶柩,冒犯寒露,禮貌枯毀,手足血流,見者莫不傷之。服闋,累征聘舉召,皆不應。居處仄陋,以耕學為業。從父逢、隗并貴盛,數饋之,無所受。

  注[一]風俗通曰:“賀字符服。祖父京,為侍中。安帝始加元服,百僚會賀,臨庄垂出而孫适生,喜其嘉會,因名字焉。”
  注[二]謝承書曰:“乳母從內出,見在門側,面貌省瘦,為其垂泣。閎厚丁宁:
  ‘此閒不知吾,慎勿宣露也。’”閎見時方險亂,而家門富盛,常對兄弟歎曰:“吾先公福祚,后世不能以德守之,而競為驕奢,与亂世爭權,此即晉之三卻矣。”[一]延熹末,党事將作,閎遂散發絕世,欲投多深林。以母老不宜遠遁,乃筑土室,四周于庭,不為戶,自牖納飲食而已。旦于室中東向拜母。母思閎,時往就視,母去,便自掩閉,兄弟妻子莫得見也。及母歿,不為制服設位,時莫能名,或以為狂生。潛身十八年,黃巾賊起,攻沒郡縣,百姓惊散,閎誦經不移。賊相約語不入其閭,卿人就閎避難,皆得全免。年五十七,卒于土室。[二]二弟忠、弘,節操皆亞于閎。

  注[一]三卻謂卻錡、卻粲、卻至,皆晉卿也。各驕奢,為厲公所殺。事見左傳。
  注[二]汝南先賢傳曰:“閎臨卒,□其子曰:‘勿設殯棺,但著褌衫疏布單衣幅巾,親尸于板默之上,以五百墼為藏。’”忠字正甫,与同郡范滂為友,俱證党事得釋,語在滂傳。初平中,為沛相,[一]
  乘葦車到官,以清亮稱。及天下大亂,忠□官客會稽上虞。[二]一見太守王朗徒從整飾,心嫌之,遂稱病自絕。[三]后孫策破會稽,忠等浮海南投交址。獻帝都許,征為□尉,未到,卒。

  注[一]沛王琮相也。琮,光武八代孫也。
  注[二]縣名,城在今越州余姚縣西。
  注[三]王朗字景興,肅之父也,魏志有傳。謝承書曰“忠乘船載笠蓋詣朗,見朗左右僮從皆著青絳采衣,非其奢麗,即辭疾發而退”也。
  弘字邵甫,恥其門族貴埶,乃變姓名,徒步師門,不應征辟,終于家。[一]

  注[一]謝承書曰:“弘嘗入京師太學,其從父逢為太尉,呼弘与相見。遇逢宴會作樂,弘伏稱頭痛,不听*(呼)**[音]*聲而退,遂不复往。紹、術兄弟亦不与通。”
  忠子秘,為郡門下議生。黃巾起,秘從太守趙謙擊之,軍敗,秘与功曹封觀等七人以身扞刃,皆死于陳,謙以得免。詔秘等門閭號曰“七賢”。[一]

  注[一]謝承書曰“秘字永宁。封觀与主簿陳端、門下督范仲禮、賊曹劉偉德、主記史丁子嗣、記室史張仲然、議生袁秘等七人擢刃突陳,与戰并死”也。
  封觀者,有志節,當舉孝廉,以兄名位未顯,恥先受之,遂稱風疾,喑不能言。
  火起觀屋,徐出避之。忍而不告。后數年,兄得舉,觀乃稱損而仕郡焉。[一]

  注[一]謝承書曰:“觀字孝起,南頓人也。”
  論曰:陳平多陰謀,而知其后必廢;[一]邴吉有陰德,夏侯胜識其當封及子孫。
  [二]終陳掌不侯,而邴昌紹國,雖有不類,未可致詰,其大致歸然矣。袁公竇氏之閒,乃情帝室,[三]引義雅正,可謂王臣之烈。[四]及其理楚獄,未嘗鞫人于臧罪,其仁心足以覃乎后昆。[五]子孫之盛,不亦宜乎?[六]

  注[一]丞相陳平為高祖謀臣,出六奇,歎曰:“我多陰謀,道家之所禁,吾世即廢,以吾多陰謀禍也。”其后曾孫掌以□氏親戚貴達,愿得續封,而終不得也。
  注[二]武帝末,戾太子巫蠱事起,邴吉為廷尉監。時宣帝年二歲,坐太子事系。
  望气者言長安獄中有天子气,于是上遣使者分條中都官詔獄,系者亡輕重一切皆殺之。內者令郭穰至郡邸獄,吉閉門扞拒曰:“它人無辜猶不可,況親曾孫乎?”
  穰不得入,還以聞。上曰:“天使之也。”因大赦天下。曾孫賴吉得立。宣帝立,吉為丞相,未及封而病。上憂吉不起,夏侯胜曰:“此未死也。臣聞有陰德者必饗其樂以及子孫。”后吉病愈,封博陽侯。薨,子顯嗣。甘露中,削爵為關內侯。至孫昌,复封博陽侯。傳子至孫,王莽敗乃絕。
  注[三]乃情猶竭情也。
  注[四]易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烈,業也。
  注[五]爾雅曰:“覃,延也。”
  注[六]此論并華嶠之詞也。
  張酺字孟侯,汝南細陽人,趙王張敖之后也。[一]敖子壽,封細陽之池陽鄉,后廢,因家焉。

  注[一]敖父耳,自楚降漢,高祖封為趙王。敖嗣,后有罪,廢為宣平侯。
  酺少從祖父充受尚書,能傳其業。[一]又事太常桓榮。勤力不怠,聚徒以百數。
  永平九年,顯宗為四姓小侯開學于南宮,[二]置五經師。酺以尚書教授,數講于御前。以論難當意,除為郎,賜車馬衣裳,遂令入授皇太子。

  注[一]東觀記曰:“充与光武同門學,光武即位,求問充,充已死。”
  注[二]小侯,解見明紀也。
  酺為人質直,守經義,每侍講閒隙,數有匡正之辭,以嚴見憚。[一]及肅宗即位,擢酺為侍中、虎賁中郎將。數月,出為東郡太守。酺自以嘗經親近,未悟見出,意不自得,[二]上疏辭曰:“臣愚以經術給事左右,少不更職,不曉文法,猥當剖符典郡,班政千里,必有負恩辱位之咎。臣竊私自分,殊不慮出城闕,冀蒙留恩,托備□官,腢僚所不安,耳目所聞見,不敢避好丑。”詔報曰:“經云:‘身雖在外,乃心不离王室。’[三]典城臨民,益所以報效也。好丑必上,不在遠近。[四]今賜裝錢三十万,其亟之官。”酺雖儒者,而性剛斷。下車擢用義勇,搏擊豪強。長安有殺盜徒者,酺輒案之,以為令長受臧,猶不至死,盜徒皆饑寒佣保,何足窮其法乎!

  注[一]東觀記曰:“太子家時為奢侈物,未嘗不正諫,甚見重焉。”
  注[二]悟,曉也。
  注[三]尚書康王之誥曰“雖爾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也。
  注[四]好丑謂善惡也。言事之善惡,必以聞上,此即報效,豈拘外內也。
  郡吏王青者,[一]祖父翁,与前太守翟義起兵攻王莽,及義敗,余觿悉降,翁獨守節力戰,莽遂燔燒之。父隆,建武初為都尉功曹,青為小史。与父俱從都尉行縣,道遇賊,隆以身□全都尉,遂死于難;青亦被矢貫咽,音聲流喝。[二]
  前郡守以青身有金夷,竟不能舉。[三]酺見之,歎息曰:“豈有一門忠義而爵賞不及乎?”遂擢用极右曹,[四]乃上疏荐青三世死節,宜蒙顯异。奏下三公,由此為司空所辟。[五]

  注[一]謝承書曰:“青字公然,東郡聊城人也。”
  注[二]“流”或作“嘶”。喝音一介反。廣蒼曰:“聲之幽也。”
  注[三]夷,傷也。
  注[四]漢官儀曰:“督郵、功曹,郡之极位。”
  注[五]東觀記曰“青從此除步兵司馬。酺傷青不遂,复舉其子孝廉”也。
  自酺出后,帝每見諸王師傅,常言:“張酺前入侍講,屢有諫正,誾誾惻惻,出于誠心,可謂有史魚之風矣。”[一]元和二年,東巡狩,幸東郡,引酺及門生并郡縣掾史并會庭中。帝先備弟子之儀,使酺講尚書一篇,然后修君臣之禮。[二]
  賞賜殊特,莫不沾洽。

  注[一]誾誾,忠正也。惻惻,懇切也。史魚,衛大夫,名□,字子魚。孔子曰“直哉史魚,邦有道如矢,邦無道如矢”也。
  注[二]東觀記曰:“時使尚書令王鮪与酺相難,上甚欣悅。”
  酺視事十五年,和帝初,遷魏郡太守。郡人鄭据時為司隸校尉,奏免執金吾竇景。景后复位,遣掾夏猛私謝酺曰:“鄭据小人,為所侵冤。聞其儿為吏,放縱狼藉。取是曹子一人,足以惊百。”酺大怒,即收猛系獄,檄言執金吾府,疑猛与据子不平,矯稱卿意,以報私讎。會有贖罪令,猛乃得出。[一]頃之,征入為河南尹。竇景家人复擊傷市卒,吏捕得之,景怒,遣緹騎侯海等五百人歐傷市丞。[二]酺部吏楊章等窮究,正海罪,徙朔方。景忿怨,乃移書辟章等六人為執金吾吏,欲因報之。章等惶恐,入白酺,愿自引臧罪,以辭景命。酺即上言其狀。竇太后詔報:“自今執金吾辟吏,皆勿遣。”

  注[一]東觀記曰“据字平卿,黎陽人也。為侍御史,轉司隸校尉”也。
  注[二]說文曰:“緹,帛丹黃色也。”漢官儀曰,執金吾有緹騎。
  及竇氏敗,酺乃上疏曰:“臣實愚惷,不及大体,[一]以為竇氏雖伏厥辜,而罪刑未著,后世不見其事,但聞其誅,非所以垂示國典,貽之將來。宜下理官,与天下平之。[二]方憲等寵貴,腢臣阿附唯恐不及,皆言憲受顧命之托,怀伊、呂之忠,[三]至乃复比鄧夫人于文母。[四]今嚴威既行,皆言當死,不复顧其前后,考折厥衷。臣伏見夏陽侯纓,每存忠善,前与臣言,常有盡節之心,檢□賓客,未嘗犯法。臣聞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義,過厚不過薄。[五]今議者為纓選嚴能相,恐其迫切,必不完免,宜裁加貸宥,以崇厚德。”和帝感酺言,徙纓封,就國而己。

  注[一]鄭玄注周禮云:“惷愚,痴騃也。”惷音陟降反。
  注[二]平之謂平論其罪也。
  注[三]臨終之命曰顧命。
  注[四]臣賢案:鄧夫人即穰侯鄧疊母元也。元出入宮掖,共竇憲女豻郭舉父子同謀殺害,与竇氏同誅,語見憲傳,故張酺論憲兼及其党。稱鄧夫人者,猶如前書霍光妻稱霍顯,祁太伯母號祁夫人之類也。文母,文王之妻也。詩曰:“既有烈考,亦有文母。”
  注[五]禮記曰“公族有罪,獄成,有司讞于公曰:‘某之罪在大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大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大辟。’公又曰:‘宥之。’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宥之。’有司曰:‘無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如其倫之喪”也。
  永元五年,遷酺為太仆。數月,代尹睦為太尉。[一]數上疏以疾乞身,荐魏郡太守徐防自代。帝不許,使中黃門問病,加以珍羞,賜錢三十万。酺遂稱篤。
  時子蕃以郎侍講,帝因令小黃門□蕃曰:“陰陽不和,万人失所,朝廷望公思惟得失,与國同心,而托病自絜,求去重任,誰當与吾同憂責者?非有望于斷金也。[二]司徒固疾,司空年老,[三]公其傴僂,勿露所□。”[四]酺惶恐詣闕謝,還复視事。酺雖在公位,而父常居田里,酺每有遷職,輒一詣京師。嘗來候酺,适會歲節,公卿罷朝,俱詣酺府奉酒上壽,极歡卒日,觿人皆慶羡之。
  及父卒,既葬,詔遣使繼牛酒為釋服。

  注[一]漢官儀曰:“睦字伯師,河南鞏人也。”
  注[二]斷金,解在皇后紀。
  注[三]時司徒劉方,司空張奮也。
  注[四]傴僂言恭敬從命也。左氏傳曰:“一命而僂,再命而傴,三命而俯。”
  后以事与司隸校尉晏稱會于朝堂,酺從容謂稱曰:“三府辟吏,多非其人。”稱歸,即奏令三府各實其掾史。酺本以私言,不意稱奏之,甚怀恨。會复共謝闕下,酺因責讓于稱。稱辭言不順,酺怒,遂廷叱之,稱乃劾奏酺有怨言。天子以酺先帝師,有詔公卿、博士、朝臣會議。司徒呂蓋奏酺位居三司,知公門有儀,不屏气鞠躬以須詔命,反作色大言,怨讓使臣,不可以示四遠。[一]于是策免。

  注[一]司隸校尉督大奸猾,無所不察,故曰使臣也。
  酺歸里舍,謝遣諸生,閉門不通賓客。左中郎將何敞及言事者多訟酺公忠,帝亦雅重之。十*(五)**[六]*年,复拜為光祿勳。數月,代魯恭為司徒。月余薨。
  乘輿縞素臨吊,賜頤塋地,賵贈恩寵异于它相。酺病臨危,□其子曰:“顯節陵埽地露祭,欲率天下以儉。[一]吾為三公,既不能宣揚王化,令吏人從制,豈可不務節約乎?其無起祠堂,可作□蓋廡,施祭其下而已。”[二]

  注[一]顯節,明帝陵也。明帝遺詔無起寢廟,故言埽地而祭也,故酺遵奉之。
  注[二]廡,屋也。
  曾孫濟,好儒學,[一]光和中至司空,病罷。及卒,靈帝以舊恩贈車騎將軍、關內侯印綬。其年,追濟侍講有勞,封子根為蔡陽鄉侯。

  注[一]華嶠書曰:“蕃生盤,盤生濟。濟字符江。靈帝初,楊賜荐濟明習典訓,為侍講。”
  濟弟喜,初平中為司空。
  韓棱字伯師,穎川舞陽人,弓高侯頹當之后也。[一]世為鄉里著姓。父尋,建武中為隴西太守。

  注[一]頹當,韓王信之子。見前書。
  棱四歲而孤,養母弟以孝友稱。及壯,推先父余財數百万与從昆弟,鄉里益高之。初為郡功曹,太守葛興中風,病不能听政,棱陰代興視事,出入二年,令無違者。興子嘗發教欲署吏,棱拒執不從,因令怨者章之。[一]事下案驗,吏以棱掩蔽興病,專典郡職,遂致禁錮。
  顯宗知其忠,后詔特原之。由是征辟,五遷為尚書令,与仆射郅壽、尚書陳寵,同時俱以才能稱。肅宗嘗賜諸尚書□,唯此三人特以寶□,自手署其名曰:“韓棱楚龍淵,[二]郅壽蜀漢文,陳寵濟南椎成。”[三]時論者為之說:以棱淵深有謀,故得龍淵;壽明達有文章,故得漢文;寵敦朴,善不見外,故得椎成。

  注[一]章謂令上章告言之。
  注[二]晉大康記曰:“汝南西平縣有龍泉水,可淬刀□,特堅利。”汝南即楚分野。
  注[三]椎音直追反。漢官儀“椎成”作“鍛成”。
  和帝即位,侍中竇憲使人刺殺齊殤王子都鄉侯暢于上東門,有司畏憲,咸委疑于暢兄弟。詔遣侍御史之齊案其事。棱上疏以為賊在京師,不宜舍近問遠,恐為奸臣所笑。竇太后怒,以切責棱,棱固執其議。及事發,果如所言。憲惶恐,白太后求出擊北匈奴以贖罪。棱复上疏諫,太后不從。及憲有功,還為大將軍,威震天下,复出屯武威。會帝西祠園陵,詔憲与車駕會長安。及憲至,尚書以下議欲拜之,伏稱万歲。棱正色曰:“夫上交不諂,下交不黷,[一]禮無人臣稱万歲之制。”議者皆籩而止。尚書左丞王龍私奏記上牛酒于憲,棱舉奏龍,論為城旦。[二]棱在朝數荐舉良吏應順、呂章、周紆等,皆有名當時。及竇氏敗,棱典案其事,深竟党与,數月不休沐。帝以為憂國忘家,賜布三百匹。

  注[一]易下系之辭也。
  注[二]前書音義曰:“城旦,輕刑之名也。晝日司寇虜,夜暮筑長城,故曰城旦。”
  遷南陽太守,特听棱得過家上頤,鄉里以為榮。棱發擿奸盜,郡中震栗,政號嚴平。數歲,征入為太仆。九年冬,代張奮為司空。明年薨。
  子輔,安帝時至趙相。[一]

  注[一]趙王良孫商之相也。
  棱孫演,順帝時為丹陽太守,政有能名。桓帝時為司徒。[一]大將軍梁冀被誅,演坐阿党抵罪,以減死論,遣歸本郡。[二]后复征拜司隸校尉。

  注[一]演字伯南。
  注[二]華嶠書曰“梁皇后崩,梁貴人大幸,將立,大將軍冀欲分其寵,謀冒姓為貴人父,演陰許諾,及冀誅事發,演坐抵罪”也。
  周榮字平孫,廬江舒人也。肅宗時,舉明經,辟司徒袁安府。安數与論議,甚器之。及安舉奏竇景及与竇憲爭立北單于事,皆榮所具草。竇氏客太尉掾徐齮深惡之,脅榮曰:“子為袁公腹心之謀,排奏竇氏,竇氏悍士刺客滿城中,謹備之矣!”榮曰:“榮江淮孤生,蒙先帝大恩,以歷宰二城。今复得備宰士,[一]縱為竇氏所害,誠所甘心。”故常□妻子,若卒遇飛禍,無得殯斂,[二]冀以區區腐身覺悟朝廷。
  及竇氏敗,榮由此顯名。自郾令擢為尚書令。出為穎川太守,坐法,當下獄,和帝思榮忠節,左轉共令。[三]歲余,复以為山陽太守。所歷郡縣,皆見稱紀。
  以老病乞身,卒于家,詔特賜錢二十万,除子男興為郎中。

  注[一]榮辟司徒府,故稱宰士。
  注[二]飛禍言倉卒而死也。
  注[三]共,縣名,屬河內郡,故城在今衛州共城縣東,即古共國也。
  興少有名譽,永宁中,尚書陳忠上疏荐興曰:“臣伏惟古者帝王有所號令,言必弘雅,辭必溫麗,垂于后世,列于典經。故仲尼嘉唐虞之文章,從周室之郁郁。
  [一]臣竊見光祿郎周興,[二]孝友之行,著于閨門,清厲之志,聞于州里。蘊橋古今,博物多聞,[三]三墳之篇,五典之策,無所不覽。[四]屬文著辭,有可觀采。尚書出納帝命,為王喉舌。[五]臣等既愚闇,而諸郎多文俗吏,鮮有雅才,每為詔文,宣示內外,轉相求請,或以不能而專己自由,辭多鄙固。興抱奇怀能,隨輩栖□,誠可歎惜。”詔乃拜興為尚書郎。卒。興子景。

  注[一]論語孔子曰:“大哉堯之為君也,煥乎其有文章。”又曰:“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
  注[二]光祿主郎,故曰光祿郎。
  注[三]蘊,藏也。橋,匱也。
  注[四]伏羲、神農、黃帝之書曰三墳;少昊、顓頊、高辛、唐、虞之書曰五典也。
  注[五]尚書為王之喉舌官也。李固對策曰:“今陛下有尚書,猶天之有北斗也。
  北斗為天之喉舌,尚書亦為陛下之喉舌也。”
  景字仲饗。辟大將軍梁冀府,稍遷豫州刺史、河內太守。好賢愛士,其拔才荐善,常恐不及。每至歲時,延請舉吏入上后堂,与共宴會,如此數四,乃遣之。
  贈送什物,無不充備。既而選其父兄子弟,事相优异。常稱曰:“臣子同貫,若之何不厚!”先是司徒韓演在河內,志在無私,舉吏當行,一辭而已,恩亦不及其家。曰:“我舉若可矣,豈可令□積一門!”故當時論者議此二人。
  景后征入為將作大匠。及梁冀誅,景以故吏免官禁錮。朝廷以景素著忠正,頃之,复引拜尚書令。[一]遷太仆、衛尉。六年,代劉寵為司空。是時宦官任人及子弟充塞列位。景初視事,与太尉楊秉舉奏諸奸猾,自將軍牧守以下,免者五十余人。遂連及中常侍防東侯覽、東武陽侯具瑗,皆坐黜。朝廷莫不稱之。
  視事二年,以地震策免。歲余,复代陳蕃為太尉。建宁元年薨。以豫議定策立靈帝,追封安陽鄉侯。

  注[一]蔡質漢儀曰:“延熹中,京師游俠有盜發順帝陵,賣御物于市,市長追捕不得。周景以尺一詔召司隸校尉左雄詣台對詰,雄伏于廷荅對,景使虎賁左駿頓頭,血出覆面,与三日期,賊便擒也。”
  長子崇嗣,至甘陵相。[一]

  注[一]甘陵王理相也。理即章帝曾孫。
  中子忠,少歷列位,累遷大司農。[一]忠子暉,前為洛陽令,去官歸。兄弟好賓客,雄江淮閒,出入從車常百余乘。及帝崩,暉聞京師不安,來候忠,董卓聞而惡之,使兵劫殺其兄弟。忠后代皇甫嵩為太尉,錄尚書事,以災异免。复為衛尉,從獻帝東歸洛陽。

  注[一]吳書曰,忠字嘉謀,与朱鑈共敗李傕于曹陽也。
  贊曰:袁公持重,誠單所奉。[一]惟德不忘,延世承寵。孟侯經博,侍言帝幙。
  棱、榮事君,志同鸇雀。[二]

  注[一]單,盡也。
  注[二]左傳曰:“見無禮于其君者誅之,如鷹鸇之逐鳥雀也。”

  校勘記

  一五一七頁三行汝南汝陽人也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袁紀作“汝南宛人”。
  一五一八頁二行洛陽令身出案行按:殿本考證引孫□說,謂“洛陽”當作“汝陽”。又按:汲本、殿本“身”作“自”。
  一五二0頁四行南陽太守滿殷按:汲本“滿”作“蒲”。
  一五二0頁六行左鹿蠡王阿佟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袁紀“阿佟”作“阿修”。
  又引錢大昭說,謂疑即于除鞬也。“左”當作“右”。
  一五二0頁一二行至乎章和之初降者十余万人按:汲本“乎”作“于”。汲本、殿本“十余万人”作“十万余人”。
  一五二二頁一二行未蒙顯贈按:“未”原斗“求”,徑据汲本、殿本改正。
  一五二三頁四行左中郎*[將]*集解引何焯說,謂“左中郎”下當有“將”字。
  又校補引柳從辰說,謂袁紀亦作“左中郎將”,与華嶠書同。今据補。
  一五二三頁一一行中常侍袁赦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袁紀作“袁朗”,案梁冀傳當作“赦”。
  一五二三頁一四行遂誅隗及術兄基等男女二十余人按:沈家本謂袁紹傳注引獻帝春秋曰:“卓使司隸宣璠盡口收之,母及姊妹嬰孩以上五十余人下獄死。”獻紀注引亦同。此傳云二十余人,恐“二”字誤也。
  一五二四頁九行識其狀貌傷其眼目按:汲本、殿本二“其”字皆作“臣”。
  一五二六頁一五行徒步師門按:汲本“師門”下有“從師”二字。殿本無“從師”二字,考證云從宋本刪。
  一五二七頁一行其從父逢為太尉按:張森楷校勘記謂案袁逢以太仆為司空,未嘗為太尉,“尉”字疑誤,否則竟謝承謬也。
  一五二七頁一行不听*(呼)**[音]*聲而退据汲本、殿本改。
  一五二七頁四行詔秘等門閭號曰七賢按:御覽一五七引作“詔复秘等閭號曰七賢閭”。
  一五二八頁三行曾孫賴吉得立按:刊誤謂案前書“立”當作“全”。
  一五三一頁三行足以惊百按:汲本“惊”作“警”。
  一五三二頁九行公又曰宥之及三宥不對走出按:刊誤謂案今禮記文,注多下“公又曰宥之”五字。
  一五三三頁一三行十*(五)**[六]*年复拜為光祿勳數月代魯恭為司徒按:和帝紀永元十六年秋七月庚午,光祿勳張酺為司徒,八月己酉,司徒張酺薨。今据改。
  一五三六頁七行棱孫演按:桓帝紀“演”作“演”。沈欽韓謂胡廣傳作“演”。
  李慈銘謂吳志周瑜傳注引張璠漢紀作“演”,与桓紀同。
  一五三八頁九行豈可令□積一門按:“□”原作“偏”,徑据汲本、殿本改。
  一五三八頁一三行中常侍防東侯覽宸翰樓覆宋本東漢書刊誤云:“案覽本傳,覽防東人,封高鄉侯。今此載其侯爵,當云高鄉侯,若載其本縣名,則非例也。
  蓋脫一‘侯’字,誤二‘高鄉’字。”今按劉氏之意,蓋謂“防東”二字乃“高鄉”之誤,其下又脫一“侯”字。是劉氏所見本,亦作“中常侍防東侯覽”也。
  殿本正文作“中常侍防東陽侯侯覽”*(汲本同)*,而引劉攽刊誤,則刪去“脫一侯字”四字,遂使讀者不知劉氏所言謂何,當時校勘之粗疏如是。又集解引錢大昕說,謂劉据覽傳證此文當為“高鄉”之誤,是矣。予又疑高鄉即防東之鄉,故傳稱防東鄉侯,因下文有“東武陽”字,又誤“鄉”為“陽”也。今按錢氏之意,蓋謂疑當作“中常侍防東鄉侯侯覽”也。
  后漢卷四十六郭陳列傳第三十六*郭躬弟子鎮陳寵子忠*郭躬字仲孫,穎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習小杜律。[一]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于公。年九十五卒。[二]

  注[一]前書,杜周武帝時為廷尉、御史大夫,斷獄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時又為御史大夫。對父故言小。
  注[二]于公,東海人,丞相于定國父也。為郡決曹,決獄平,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見前書也。
  躬少傳父業,講授徒觿常數百人。后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彭專擅,請誅之。
  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于法,彭得斬之。”帝曰:“軍征,校尉一統于督。[一]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人乎?”躬對曰:“一統于督者,謂在部曲也。[二]今彭專軍別將,有异于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制棨戟即為斧鉞,于法不合罪。”[三]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斬。
  帝复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于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与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四]‘君子不逆詐。’[五]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遷躬廷尉正,坐法免。

  注[一]督謂大將。
  注[二]前書音義曰“大將軍行有五部,部有曲”也。
  注[三]有衣之戟曰棨。
  注[四]詩小雅也。如砥,貢賦平。如矢,賞罰中。
  注[五]論語孔子之言。
  后三遷,元和三年,拜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万人,[一]又自赦以來,捕得甚觿,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宥,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于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中子晊,亦明法律,[二]至南陽太守,政有名多。弟子鎮。

  注[一]廣雅曰:“無慮,都凡也。”
  注[二]晊音質。
  鎮字桓鐘,少修家業。辟太尉府,再遷,延光中為尚書。及中黃門孫程誅中常侍江京等而立濟陰王,鎮率羽林士擊殺□尉閻景,以成大功,事在宦者傳。再遷尚書令。太傅、三公奏鎮冒犯白刃,手□賊臣,奸党殄滅,宗廟以宁,功比劉章,[一]宜顯爵土,以勵忠貞。乃封鎮為定穎侯,食邑二千戶。拜河南尹,轉廷尉,免。永建四年,卒于家。詔賜頤塋地。

  注[一]章,齊王肥子也,高帝孫,誅諸呂有功,封朱虛侯也。
  長子賀當嗣爵,讓与小弟時而逃去。積數年,詔大鴻臚下州郡追之,賀不得已,乃出受封。累遷,复至廷尉。及賀卒,順帝追思鎮功,下詔賜鎮謚曰昭武侯,賀曰成侯。
  賀弟禎,亦以能法律至廷尉。
  鎮弟子禧,[一]少明習家業,兼好儒學,有名譽,延熹中亦為廷尉。建宁二年,代劉寵為太尉。禧子鴻,至司隸校尉,封城安鄉侯。

  注[一]許其反。
  郭氏自弘后,數世皆傳法律,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將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監、平者甚觿。
  順帝時,廷尉河南吳雄季高,以明法律,斷獄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雄少時家貧,喪母,營人所不封土者,擇葬其中。喪事趣辨,不問時日,*(醫)*巫皆言當族滅,而雄不顧。及子欣孫恭,三世廷尉,為法名家。[一]

  注[一]名為明法之家。
  初,肅宗時,司隸校尉下邳趙興亦不恤諱忌,[一]每入官舍,輒更繕修館宇,移穿改筑,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祿,益用丰熾,官至穎川太守。子峻,太傅,以才器稱。孫安世,魯相。三葉皆為司隸,時稱其盛。

  注[一]恤,憂也。
  桓帝時,汝南有陳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呵叱狗馬,終不言死,目有所見,不食其肉,行路聞凶,便解駕留止,還触歸忌,則寄宿鄉亭。[一]年老寢滯,不過舉孝廉。后坐女豻亡吏,太守邵夔怒而殺之。時人罔忌禁者,多談為證焉。[二]

  注[一]陰陽書歷法曰:“歸忌日,四孟在丑,四仲在寅,四季在子,其日不可遠行歸家及徙也。”
  注[二]罔,無也。
  論曰:曾子云:“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一]夫不喜于得情則恕心用,恕心用則可寄枉直矣。夫賢人君子斷獄,其必主于此乎?
  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獄必察焉。[二]原其平刑審斷,庶于勿喜者乎?若乃推己以議物,舍狀以貪情,[三]法家之能慶延于世,蓋由此也!

  注[一]言人离散犯法,乃自上之所為,非下之過,當哀矜之,勿以得情為喜也。
  見論語也。
  注[二]左傳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注[三]秦彭、孫章不死為推己,亡命得減為貪情也。貪与探同也。
  陳寵字昭公,沛國洨人也。[一]曾祖父咸,成哀閒以律令為尚書。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漢制,咸心非之。及莽因呂寬事誅不附己者何武、鮑宣等,[二]
  咸乃歎曰:“易稱‘君子見几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三]即乞骸骨去職。及莽篡位,召咸以為掌寇大夫,謝病不肯應。時三子參、丰、欽皆在位,乃悉令解官,父子相与歸鄉里,閉門不出入,猶用漢家祖腊。[四]人問其故,咸曰:“我先人豈知王氏腊乎?”其后莽复征咸,遂稱病篤。于是乃收斂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咸性仁恕,常戒子孫曰:“為人議法,當依于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与人重比。”

  注[一]洨,縣名,故城在今泗州虹縣西南。洨音戶交反。
  注[二]平帝時,王莽輔政,隔絕平帝外家,不得至京師。莽子宇,恐帝長大后見怨,教帝舅□寶令帝母上書求入,莽不許。宇与婦兄呂寬謀,以為莽不可說而好鬼神,乃夜以血洒莽第門,以惊懼之,事覺,并誅死。何武為前將軍,王莽先從武求舉,武不敢。鮑宣為司隸,免,徙之上党。呂寬事起,莽案鞠,并誅不附己者,武与宣在見誣中,皆被誅。并見前書。
  注[三]几者事之微,吉凶之先見者。逝,往也。
  注[四]應劭風俗通曰,共工之子好遠游,死為祖神。漢家火行盛于午,故以午日為祖也。腊者,歲終祭觿神之名。腊,接也,新故交接,故大祭之報功也。
  漢火行,衰于戌,故腊用戌日也。
  建武初,欽子躬為廷尉左監,早卒。
  躬生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游,以不肯視事為高。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世便宜。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一]其所平決,無不厭服觿心。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二]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為法。

  注[一]續漢志曰“三公掾屬二十四人,有辭曹,主訟事”也。
  注[二]因緣謂依附以生輕重也。
  三遷,肅宗初,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于重。
  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濫。[一]故唐堯著典,‘眚□肆赦’;[二]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三]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四]由此言之,圣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五]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腢僚,弘崇晏晏。[六]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七]執憲者煩于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八]詩云:‘不剛不柔,布政优优。’[九]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一0]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棰楚,以濟腢生;
  全廣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納寵言,每事務于寬厚。其后遂詔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一一]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余事,定著于令。[一二]
  是后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注[一]事見左傳蔡大夫聲子辭。
  注[二]尚書舜典之辭也。眚,過也。□,害也。肆,緩也。言過誤有害,當緩赦也。
  注[三]尚書立政之辭也。言文子文孫,從今以往,惟以正道理觿獄勿誤也。
  注[四]三德,剛、柔、正直。尚書呂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注[五]濟,益也。
  注[六]晏晏,溫和也。尚書考靈耀曰:“堯聰明文塞晏晏。”
  注[七]篣即榜也,古字通用。聲類曰:“笞也。”說文曰:“格,擊也。”
  注[八]臧孫,魯大夫,行猛政。子貢非之曰:“夫政猶張琴瑟也,大弦急則小弦絕矣。故曰:‘罰得則奸邪止,賞得則下歡悅。’子之賊心見矣。獨不聞子產之相鄭乎?推賢舉能,抑惡揚善,有大略者不問其短,有厚德者不非小疵,家給人足,囹圄空虛。子產卒,國人皆叩心流涕,三月不聞竽琴之音。其生也見愛,死也可悲。故曰;‘德莫大于仁,禍莫大于刻。’今子病而人賀,子愈而人相懼,曰:‘嗟乎!何命之不善,臧孫子又不死?’”臧孫籩而避位,終身不出。見新序。
  注[九]优优,和也。
  注[一0]假,至也,音格。上下,天地也。
  注[一一]蒼頡篇曰:“鑽,持也。”說文曰:“鑽,鐵□也。”其炎反。□音陟葉反。鑽,臏刑,謂鑽去其髕骨也。鑽音作喚反。
  注[一二]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于法中也。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一]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气微弱,陽气發泄,招致□旱,事在于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夫冬至之節,陽气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二]時令曰:‘諸生蕩,安形体。’[三]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四]十二月陽气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五]十三月陽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蟄虫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六]三微成著,以通三統。
  [七]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八]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孟)**[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靜。’[九]若以降威怒,不可謂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它應,不以改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圣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一0]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一一]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一二]
  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一三]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一四]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一五]圣功美業,不宜中疑。”書奏,帝納之。遂不复改。

  注[一]報,論也。重,死刑也。
  注[二]易通卦驗曰:“十一月廣莫風至,則蘭、夜干生。”月令:“仲冬日短至,陰陽爭,諸生蕩,芸始生,荔挺出。”射音夜,即今之烏扇也。芸,香草。荔,馬薤。
  注[三]時令,月令也。蕩,動也。仲冬一陽爻生,草木皆欲萌動也。禮記月令“仲冬諸生蕩,君子齋戒,安形性”也。
  注[四]正,春,皆始也。十一月万物微而未著,天以為正,而周以為歲首。
  注[五]十二月二陽爻生,鴈北鄉,陽气上通,諸生皆動,始萌牙,地以為正,殷以為歲首也。月令“季冬,雉雊雞乳”也。
  注[六]十三月今正月也,天子迎春東郊,陰陽交合,万物皆出于地,人始初見,故曰“人以為正,夏以為歲首”也。月令“孟春天气下降,地气上騰,天地和同,草木萌動,東風解凍,蟄虫始振”也。
  注[七]統者,統一歲之事。王者三正遞用,周環無窮,故曰通三統。三禮義宗曰:“三微,三正也。言十一月陽气始施,万物動于黃泉之下,微而未著,其色皆赤,赤者陽气。故周以天正為歲,色尚赤,夜半為朔。十二月万物始牙,色白,白者陰气。故殷以地正為歲,色尚白,雞鳴為朔。十三月万物始達,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業。夏以人正為歲,色尚黑,平旦為朔。故曰三微。王者奉而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干鑿度曰:“三微而成著,三著而体成。”
  當此之時,天地交,万物通也。
  注[八]臣賢案: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獄刑,無留罪,今言孟冬,未詳其故。
  注[九]月令“仲冬,君子齋戒,身欲宁,事欲靜,以待陰陽之所定”也。
  注[一0]草謂創造之也。論,決也。
  注[一一]言蕭何不論天地之正及殷、周之春,實乖正道。
  注[一二]允,信也。中,正也。言信執中正之道。語見尚書。
  注[一三]尚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注[一四]三正之月,不用斷獄,敬承天意,奉順三微也。
  注[一五]春秋于春每月書王,所以通三統也。何休注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正月,三月夏正月也。”
  壟性周密,常稱人臣之義,苦不畏慎。自在樞机,謝遣門人,拒絕知友,唯在公家而已。朝廷器之。[一]

  注[一]器,重也。
  皇后弟侍中竇憲,[一]荐真定令張林為尚書,帝以問壟,壟對“林雖有才能,而素行貪濁”,憲以此深恨壟。林卒被用,而以臧污抵罪。及帝崩,憲等秉權,常銜寵,乃白太后,令典喪事,欲因過中之。黃門侍郎鮑德素敬寵,說憲弟夏陽侯纓曰:“陳寵奉事先帝,深見納任,故久留台閣,賞賜有殊。今不蒙忠能之賞,而計几微之故,[二]誠傷輔政容貸之德。”纓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為太山太守。

  注[一]臣賢案:竇后紀及憲傳并云憲竇后兄,今諸本皆言弟,蓋誤也。
  注[二]几微言微細也。
  后轉廣漢太守。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貪,訴訟日百數。寵到,顯用良吏王渙、鐔顯等,以為腹心,[一]訟者日減,郡中清肅。先是*(洛)**[雒]*縣城南,[二]
  每陰雨,常有哭聲聞于府中,積數十年。寵聞而疑其故,使吏案行。還言:“世衰亂時,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儻在于是?”寵愴然矜歎,即□縣盡收斂葬之。自是哭聲遂絕。

  注[一]鐔音徒南反。
  注[二]*(洛)**[雒]*,縣名,故城在今益州雒縣南也。
  及竇憲為大將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無不遣吏子弟奉獻遺者,而寵与中山相汝南張郴、[一]東平相應順[二]守正不阿。后和帝聞之,擢寵為大司農,郴太仆,順左馮翊。

  注[一]光武子中山王焉相也。
  注[二]東平王蒼孫敞之相也。
  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著甚觿。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寵又鉤校律令條法,溢于甫刑者除之。[一]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二]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三]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四]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春秋保干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余令,与禮相應,以易万人視听,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會坐詔獄吏与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拜為尚書。遷大鴻臚。

  注[一]鉤猶動也。前書曰:“鉤校得其奸賊。”鉤音工候反。溢,出也。孔安國注尚書曰:“呂侯后為甫侯,故或稱甫刑也。”
  注[二]禮記曰:“禮經三百,曲禮三千。”鄭玄注云:“禮篇多亡,本數未聞,其中事儀有三千也。”
  注[三]去禮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
  注[四]耐者,輕刑之名也。
  寵歷二郡三卿,所在有多,見稱當時。十六年,代徐防為司空。寵雖傳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號為任職相。在位三年薨。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
  勤字叔梁,篤性好學,屏居人外,荊棘生門,時人重其節。后以定策立安帝,封福亭侯,五百戶。永初元年,以雨水傷稼,策免就國。病卒,無子,國除。
  壟子忠。
  忠字伯始,永始中辟司徒府,三遷廷尉正,[一]以才能有聲稱。司徒劉愷舉忠明習法律,宜備机密,于是擢拜尚書,使居三公曹。[二]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在寬詳。初,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溢于甫刑者,未施行,[三]及寵免后遂寢。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四]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蚕室刑;[五]
  解臧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六]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
  事皆施行。

  注[一]正,廷尉屬官也,秩千石也。
  注[二]成帝置五尚書,三公曹尚書主知斷獄也。
  注[三]上音時掌反。
  注[四]比,例也,必寐反。
  注[五]蚕室,宮刑名也,或云犗刑也。音奇敗反。作窨室畜火如蚕室。說文曰:
  “犗,騬牛也。”騬音繒。漢舊儀注曰“少府若盧獄有蚕室”也。
  注[六]狂易謂狂而易性也。
  及鄧太后崩,安帝始親朝事。忠以為臨政之初,宜微聘賢才,以宣助風化,數上荐隱逸及直道之士馮良、周燮、杜根、成翊世之徒。于是公車禮聘良、燮等。
  后連有災异,詔舉有道,公卿百僚各上封事。忠以詔書既開諫爭,慮言事者必多激切,或致不能容,乃上疏豫通廣帝意。曰:“臣聞仁君廣山藪之大,納切直之謀;[一]忠臣盡謇諤之節,不畏逆耳之害。[二]是以高祖舍周昌桀紂之譬,[三]
  孝文嘉爰盎人豕之譏,[四]武帝納東方朔宣室之正,[五]元帝容薛廣德自刎之切。[六]昔晉平公問于叔向曰:‘國家之患孰為大?’對曰:‘大臣重祿不极諫,小臣畏罪不敢言,下情不上通,此患之大者。’公曰:‘善。’于是下令曰:
  ‘吾欲進善,有謁而不通者,罪至死。’[七]今明詔崇高宗之德,[八]推宋景之誠,[九]引咎克躬,諮訪腢吏。言事者見杜根、成翊世等新蒙表錄,顯列二台,[一0]必承風響應,爭為切直。若嘉謀异策,宜輒納用。如其管穴,妄有譏刺,[一一]雖苦口逆耳,不得事實,且优游寬容,以示圣朝無諱之美。若有道之士,對問高者,宜垂省覽,特遷一等,以廣直言之路。”書御,有詔拜有道高第士沛國施延為侍中,延后位至太尉。[一二]

  注[一]左氏傳曰:“川澤納污,山藪藏疾,瑾瑜匿瑕,國君含垢,天之道也。”
  注[二]史記曰,趙簡子有臣周舍好直諫。周舍死,簡子曰:“吾聞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腋;觿人之唯唯,不如周舍之諤諤。”家語孔子曰“忠言逆耳而利于行”也。
  注[三]周昌為御史大夫,嘗燕入奏事,高帝方擁戚姬,昌走出,高帝逐得,騎昌項問曰:“我何如主也?”昌仰曰:“陛下桀紂之主也。”上笑,不之罪也。
  注[四]文帝幸慎夫人,常与皇后同坐。后幸上林,慎夫人從,盎為中郎將,□慎夫人坐。慎夫人怒,不坐,帝亦起。盎前說曰:“陛下為慎夫人,适所以禍之也。獨不見人豕乎?”上大悅。人豕,解見皇后紀也。
  注[五]武帝為館陶公主私人董偃置酒宣室,東方朔為太中大夫,諫曰:“不可。
  夫宣室者,先帝之正處也,非法度之正不得入焉。”上曰:“善。”更置酒北宮也。
  注[六]元帝酎祭宗廟,出便門,欲御樓船。御史大夫薛廣德當車免冠諫曰:“宜從橋。”詔曰:“大夫冠。”廣德曰:“陛下不听臣,臣自刎,以血污車輪。”帝乃從橋。
  注[七]此已上皆見新序。
  注[八]高宗,殷王武丁也。有雉登鼎耳而雊,懼而修德,位以永年。
  注[九]史記曰,宋景公時熒惑守心星,太史子韋請移之大臣、國人与歲,公皆不听,天感其誠,熒惑為之退三舍也。
  注[一0]謂杜根為侍御史,成翊世為尚書郎也。
  注[一一]管穴言小也。史記扁鵲曰:“若以管窺天,以隙視文。”隙即穴也。
  注[一二]謝承書曰:“延字君子,蘄縣人也。少為諸生,明于五經,星官風角,靡有不綜。家貧母老,周流佣賃。常避地于廬江臨湖縣种瓜,后到吳郡海鹽,取卒月直,賃作半路亭父以養其母。是時吳會未分,山陰馮敷為督郵,到縣,延持□往,敷知其賢者,下車謝,使入亭,請与飲食,脫衣与之,餉餞不受。
  順帝征拜太尉,年七十六薨。”
  常侍江京、李閏等皆為列侯,共秉權任。帝又愛信阿母王圣,封為野王君。忠內怀懼懣而未敢陳諫,乃作搢紳先生論以諷,文多故不載。[一]

  注[一]搢,插也。紳,大帶也。
  自帝即位以后,頻遭元二之□,[一]百姓流亡,盜賊并起,郡縣更相飾匿,莫肯糾發。[二]忠獨以為憂,上疏曰:“臣聞輕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潰蟻孔,气泄針芒。[三]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識几。書曰:‘小不可不殺。’[四]詩云:‘無縱詭隨,以謹無良。’[五]蓋所以崇本絕末,鉤深之慮也。臣竊見元年以來,盜賊連發,攻亭劫掠,多所傷殺。夫穿窬不禁,則致強盜;[六]強盜不斷,則為攻盜;攻盜成腢,必生大奸。故亡逃之科,憲令所急,至于通行飲食,罪致大辟。[七]而頃者以來,莫以為憂。州郡督錄怠慢,長吏防御不肅,皆欲采獲虛名,諱以盜賊為負。雖有發覺,不務清澄。至有逞威濫怒,無辜僵仆。或有局蹐比伍,轉相賦斂。[八]或隨吏追赴,周章道路。
  是以盜發之家,不敢申告,鄰舍比里,共相壓迮,[九]或出私財,以償所亡。
  其大章著不可掩者,乃肯發露。陵遲之漸,遂且成俗。寇攘誅咎,皆由于此。[一0]前年勃海張伯路,可為至戒。覆車之軌,其多不遠。蓋失之末流,求之本源。
  宜愨增舊科,以防來事。自今強盜為上官若它郡縣所愨覺,一發,部吏皆正法,[一一]尉貶秩一等,令長三月奉贖罪;二發,尉免官,令長貶秩一等;三發以上,令長免官。便可撰立科條,處為詔文,切□刺史,嚴加愨罰。冀以猛濟寬,惊懼奸慝。頃季夏大暑,而消息不協,[一二]寒气錯時,水涌為變。天之降异,必有其故。所舉有道之士,可策問國典所務,王事過差,令處暖气不效之意。
  庶有讜言,以承天誡。”

  注[一]元二,解見鄧騭傳。
  注[二]更相文飾,隱匿盜賊也。
  注[三]韓子曰:“千丈之堤,以螻蟻之穴而潰。”黃帝素問曰:“針頭如芒,气出如筐”也。
  注[四]尚書康誥曰:“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注[五]詩大雅也。言詭誑委隨之人不可縱,宜即罪之,用謹□不善之人也。
  注[六]論語孔子曰:“色厲而內荏,其猶穿窬之盜乎?”
  注[七]通行飲食,猶今律云過致資給,与同罪也。飲音蔭。食音寺。
  注[八]說文曰:“蹐,小步也。”言局身小步,畏吏之甚也。
  注[九]迮,迫也。
  注[一0]寇,盜;攘,竊也。尚書曰“無敢寇攘”也。
  注[一一]上官謂郡府也。若,及也。部吏謂督郵、游徼也。正法,依法也。
  注[一二]前書音義曰:“息卦曰太陽,消卦曰太陰,其余雜卦曰少陰、少陽”也。
  元初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闋還職。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請依此制。”
  太后從之。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一]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二]光武皇帝絕告宁之典,[三]貽則万世,誠不可改。宜复建武故事”。
  忠上疏曰:“臣聞之孝經,始于愛親,終于哀戚。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夫父母于子,同气异息,一体而分,三年乃免于怀抱。先圣緣人情而著其節,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閔子雖要絰服事,以赴公難,退而致位,以究私恩,故稱‘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禮也’。
  [四]周室陵□,禮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詩自傷曰:‘瓶之罊矣,惟罍之恥。’[五]
  言己不得終竟子道者,亦上之恥也。高祖受命,蕭何創制,大臣有宁告之科,合于致憂之義。[六]建武之初,新承大亂,凡諸國政,多趣簡易,大臣既不得告宁,而腢司營祿念私,鮮循三年之喪,以報顧复之恩者。禮義之方,實為雕損。大漢之興,雖承衰敝,而先王之制,稍以施行。故藉田之耕,起于孝文;[七]孝廉之貢,發于孝武;[八]
  郊祀之禮,定于元、成;[九]三雍之序,備于顯宗;[一0]大臣終喪,成乎陛下。[一一]圣功美業,靡以尚茲。孟子有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一二]臣愿陛下登高北望,以甘陵之思,揆度臣子之心,則海內咸得其所。”[一三]宦豎不便之,竟寢忠奏而從諷、布議,遂著于令。

  注[一]“祝”或作“祋”。
  注[二]約,儉也。孝文帝崩,遺詔薄葬,以日易月,凡三十六日釋服,后以為故事。
  注[三]前書音義曰:“告宁,休謁之名。吉曰告,凶曰宁。古者名吏休假曰告,吏二千石有予告、賜告。予告,在官有功,法所當得也。賜告,病三月當免,天子优賜其告,使帶印綬,將官屬歸家養疾也。”
  注[四]自此已上至“臣有大喪”,并公羊傳之文也。閔子騫,孔子弟子也,遭喪,君使之從軍,騫乃要絰而服,以從軍役,事了退家,致位喪次,极盡私恩。故君使之雖非,臣從君命有禮也。
  注[五]小雅蓼莪之詩也。蓼蓼,長大魍也。莪,蘿也。言孝子憂思,中心不精,不識莪蘿,誤以為蒿也。其詩曰:“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勞。
  瓶之罄矣,惟罍之恥。”注云:“瓶小而罍大也。罄,盡也。瓶小而盡,罍大而盈。言為罍恥者,刺幽王不使富分貧,觿恤寡也。”
  注[六]論語曾子曰:“吾聞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親喪乎!”
  注[七]文帝二年,詔曰“農,天下之本也,其開藉田”也。
  注[八]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國舉孝廉。
  注[九]元帝、成帝時,匡衡、韋玄成定迭毀郊祀之禮也。
  注[一0]三雍,明堂、辟雍、靈台也。雍,和也。解具明紀也。
  注[一一]謂安帝詔大臣得行三年喪也。
  注[一二]言敬吾老亦敬人之老,愛吾幼亦愛人之幼,有敬愛之心,則天下歸順之也。運掌言易也。
  注[一三]甘陵,安帝母陵。陵在清河,故言北望也。
  忠以久次,轉為仆射。時帝數遣黃門常侍及中使伯榮往來甘陵,[一]而伯榮負寵驕蹇,所經郡國莫不迎為禮謁。又霖雨積時,河水涌溢,百姓騷動。忠上疏曰:“臣聞位非其人,則庶事不□;庶事不□,則政有得失;政有得失,則感動陰陽,妖變為應。陛下每引災自厚,不責臣司,臣司狃恩,莫以為負。[二]故天心未得,隔并屢臻,[三]青、冀之域淫雨漏河,[四]徐、岱之濱海水盆溢,兗、豫蝗蝝滋生,[五]荊、楊稻收儉薄,并涼二州羌戎叛戾。加以百姓不足,府帑虛匱,自西徂東,杼柚將空。[六]臣聞洪范五事,一曰貌,貌以恭,恭作肅,貌傷則狂,而致常雨。[七]春秋大水,皆為君上威儀不穆,臨馬不嚴,臣下輕慢,貴幸擅權,陰气盛強,陽不能禁,故為淫雨。陛下以不得親奉孝德皇園廟,[八]比遣中使致敬甘陵,朱軒軿馬,相望道路,可謂孝至矣。[九]然臣竊聞使者所過,威權翕赫,震動郡縣,王侯二千石至為伯榮獨拜車下,儀体上僭,侔于人主。長吏惶怖譴責,或邪諂自媚,發人修道,繕理亭傳,多設儲跱,征役無度,[一0]老弱相隨,動有万計,賂遺仆從,人數百匹,頓踣呼嗟,莫不叩心。河閒托叔父之屬,[一一]清河有陵廟之尊,[一二]及剖符大臣,皆猥為伯榮屈節車下。陛下不問,必以陛下欲其然也。伯榮之威重于陛下,陛下之柄在于臣妾。水災之發,必起于此。昔韓嫣托副車之乘,受馳視之使;江都誤為一拜,而嫣受歐刀之誅。[一三]
  臣愿明主嚴天元之尊,正干剛之位,[一四]職事巨細,皆任賢能,不宜复令女使干錯万机。重察左右,得無石顯泄漏之奸;[一五]尚書納言,得無趙昌譖崇之詐;[一六]公卿大臣,得無朱博阿傅之援;[一七]外屬近戚,得無王鳳害商之謀。[一八]若國政一由帝命,王事每決于己,則下不得偪上,臣不得干君,常雨大水必當霽止,[一九]四方觿异不能為害。”書奏不省。

  注[一]伯榮,帝乳母王圣女也。
  注[二]狃音女九反。詩曰:“將叔無狃。”注云:“狃,習也。”言屢被恩貸,不以災變為憂負也。
  注[三]隔并謂水旱不節也。尚書曰:“一极備凶,一极亡凶。”并音必姓反。
  注[四]漏,溢也。
  注[五]蝝,螽子也。
  注[六]杼柚謂机也。小雅大東詩曰“小東大東,杼柚其空”也。
  注[七]洪范五行傳辭。
  注[八]孝德皇,安帝父清河王慶也。
  注[九]朱軒車,使者所乘。軿,并也。
  注[一0]儲,積也。跱,具也。
  注[一一]河閒王開,安帝叔也。
  注[一二]清河王延平也。陵廟所在,故曰尊。
  注[一三]韓嫣,弓高侯之孫也。得幸于武帝。武帝獵上林中,先使嫣乘副車從數十百騎馳視獸,江都王望見以為天子,伏謁道傍。嫣驅不見,王怒,為皇太后泣言,太后銜之。后嫣出入永巷以奸聞,太后賜嫣死也。
  注[一四]天元猶干元也。易曰“大哉干元”也。
  注[一五]石顯字君房,少時坐法腐刑,為中書令,元帝委以政事,公卿畏之,重足一多。顯恐天子一旦納用左右閒己,乃取一言為驗。上嘗使至諸宮征發,先白上,恐漏盡宮門閉,請詔開門,上許之。顯故投夜還,召開宮門,后果有上書告顯矯詔開宮門,天子聞之笑。顯泣曰:“陛下過私小臣,屬任以事,腢下無不嫉□欲陷害者,唯明主能知之。”上以為然而怜之。
  注[一六]鄭崇,哀帝時為尚書仆射,數諫爭,帝不許。尚書令趙昌佞諂,因奏崇与宗族通,疑有奸。上怒,下崇獄,死獄中也。
  注[一七]哀帝時博為丞相,承傅太后指,奏免大司馬傅喜,哀帝怒,下博獄,自殺也。
  注[一八]成帝舅王鳳為大將軍,專權驕僭,王商為丞相,論議不能平,鳳*(鳳)*陰求商短,使人上書告商閨門內事,商坐免。王商,宣帝舅樂昌侯王武之子,非成帝舅成都侯也。
  注[一九]霽亦止也。
  時三府任輕,机事專委尚書,而□眚變咎,輒切免公台。[一]忠以為非國舊体,上疏諫曰:“臣聞‘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二]故三公稱曰頤宰,王者待以殊敬,在輿為下,御坐為起,[三]入則參對而議政事,出則監察而董是非。[四]
  漢典舊事,丞相所請,靡有不听。今之三公,雖當其名而無其實,選舉誅賞,一由尚書,尚書見任,重于三公,陵□以來,其漸久矣。臣忠心常獨不安,是故臨事戰懼,不敢穴見有所興造,[五]又不希意同僚,以謬平典,而謗讟日聞,罪足万死。近以地震策免司空陳□,[六]今者□异,复欲切讓三公。昔孝成皇帝以妖星守心,移咎丞相,使賁麗納說方進,方進自引,卒不蒙上天之福,[七]
  徒乖宋景之誠。[八]故知是非之分,較然有歸矣。又尚書決事,多違故典,罪法無例,詆欺為先,文慘言丑,有乖章憲。宜責求其意,割而勿听。上順國典,下防威福,置方員于規矩,審輕重于衡石,[九]誠國家之典,万世之法也。”

  注[一]切,責也。
  注[二]論語孔子對魯定公之辭也。
  注[三]漢舊儀云:“皇帝見丞相起,謁者贊稱曰‘皇帝為丞相起立’,乃坐。皇帝在道,丞相迎,謁者贊稱曰‘皇帝為丞相下輿立’,乃升車。”
  注[四]董,督也。
  注[五]穴見言不廣也。
  注[六]□字伯仁,廬江人也。
  注[七]成帝時,熒惑守心,議郎李尋奏記丞相翟方進曰:“唯君侯盡節轉凶。”
  方進憂,不知所出。有郎賁麗善為星,言大臣宜當之。上乃召見方進,賜養牛、上尊酒,令審處焉。方進即日自殺。賁音肥。
  注[八]解見前文。言景公有□,身自引咎,成帝不然,故曰徒也。
  注[九]衡,秤衡也。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也。
  忠意常在□崇大臣,待下以禮。其九卿有疾,使者臨問,加賜錢布,皆忠所建奏。頃之,遷尚書令。延光三年,拜司隸校尉。糾正中官外戚賓客,近幸憚之,不欲忠在內。明年,出為江夏太守,复留拜尚書令,會疾卒。
  初,太尉張禹、司徒徐防欲与忠父寵共奏追封和熹皇后父護羌校尉鄧訓,寵以先世無奏請故事,爭之連日不能奪,乃從二府議。及訓追加封謚,禹、防复約寵俱遣子奉禮于虎賁中郎將鄧騭,寵不從,騭心不平之,故忠不得志于鄧氏。
  及騭等敗,觿庶多怨之,而忠數上疏陷成其惡,遂詆劾大司農朱寵。順帝之為太子廢也,諸名臣來歷、祝諷等守闕固爭,時忠為尚書令,与諸尚書复共劾奏之。及帝立,司隸校尉虞詡追奏忠等罪過,當世以此譏焉。
  論曰:陳公居理官則議獄緩死,相幼主則正不僭寵,可謂有宰相之器矣。忠能承風,亦庶乎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然其听狂易殺人,開父子兄弟得相代死,斯大謬矣。是則不善人多幸,而善人常代其禍,進退無所措也。
  贊曰:陳、郭主刑,人賴其平。寵矜枯胔,躬斷以情。忠用詳密,損益有程。[一]
  施于孫子,且公且卿。[二]

  注[一]程,品式也。謂強盜發,貶黜令長,各有科條,故曰程也。
  注[二]施,延也。音羊豉反。

  校勘記

  一五四四頁七行大將軍行有五部汲本、殿本“五”作“伍”。按:五伍通。
  一五四六頁六行*(醫)*巫皆言當族滅据刊誤刪。
  一五四六頁七行為法名家按:王先謙謂初學記十二引華嶠書云“以法為名家”。
  一五四九頁九行斷獄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按:張森楷校勘記謂今說文木部格下云“長木魍”,無擊義,惟手部挌下云“擊也”,与注引說文合,疑此“格”字及注文“格”字并是“挌”字之誤。
  一五四九頁一三行絕鑽鑽諸慘酷之科按:“鑽”原斗“鈷”,注同,徑改正。
  一五五0頁一五行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于法中也按:校補引柳從辰說,謂“前”字疑“其”字之誤。
  一五五一頁六行*(孟)**[仲]*冬之月刊誤謂案文并注意,“孟”當作“仲”。今据改。
  一五五一頁一四行廣莫風至則蘭夜干生殿本、集解本“夜”作“射”。按:校補謂射夜古本通作,故注射即音夜。
  一五五三頁一三行先是*(洛)**[雒]*縣城南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洛”當作“雒”,廣漢郡治所。今据改。注同。
  一五五六頁一行奏上二十三條錢大昭謂晉書刑法志引作“三十三”。
  一五五八頁九行餉餞不受按:王先謙謂“餞”當作“錢”。
  一五六0頁九行人從軍屯刊誤謂“屯”當作“役”,說詳下。按:校補謂漢時有卒更、踐更、過更之律,天下人民皆應戍邊三日,謂之徭戍。既云“未滿三月皆勿徭”,自系言軍役,非言軍屯,且屯墾者,亦不得歸家送葬也。
  一五六0頁一一行尚書令祝諷殿本此下引刊誤謂“案文祝當作役”,宸翰樓覆宋本東漢書刊誤作“案文祝當作祋”。今按:劉攽此條刊誤,乃刊上文“人從軍屯”之誤,原文當作“案文屯當作役”,覆宋本東漢書刊誤斗“屯”為“祝”,斗“役”為“祋”,而殿本引刊誤則斗“屯”為“祝”,且皆誤列于“祝諷”之下,遂扞格不可通矣。又按:“祝諷”來歷傳、鄧騭傳并作“祋諷”。
  一五六五頁一行鳳*(鳳)*陰求商短据汲本、殿本刪。
  一五六六頁一五行觿庶多怨之集解引何焯說,謂“怨”當作“冤”。今按:怨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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